钦南法院 发表于 2016-11-2 10:31:52

【以案说法】男子连续作案偷盗电动车和电瓶 最终领刑罚

               【男子连续作案偷盗电动车和电瓶 最终领刑罚】
钦州一男子两次盗窃电动车电瓶,为了方便带走还把小区里的婴儿车顺带走装运电瓶,被保安抓获后,还不知悔改,继续伙同他人盗窃电动车。钦南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劳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9月3日,劳兴去到钦州市某小区楼下,盗走项武的电动车4个电瓶。同月10日,劳兴去到钦州市某宿舍区楼下,盗走周池的电动车4个电瓶。后又盗走何杨的一辆婴儿车装运电瓶,被保安当场抓获。2015年10月28日,劳兴伙同绰号叫“昂六”的男子(另案处理)去到钦州市某街道后面的杂物房内,盗走裴雯的电动车。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劳兴归案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4个电瓶发还给周池,将婴儿车发还给何杨,将电动车发还给裴雯。
钦南法院认为,被告人劳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本文涉及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陆晓霞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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