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南法院 发表于 2016-11-2 11:22:39

【以案说法】在校大学生诈骗获刑八个月 处罚三千元


【在校大学生诈骗获刑八个月 处罚三千元】
在校大学生本该好好地在课堂上学习,同学李炎却以一念之差帮人购买二手手机为由,骗人钱财。经钦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钦南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6年1月,被告人李炎谎称帮刘浩购买二手苹果手机,以先支付钱为由,共计骗取朋友刘浩人民币1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炎退赔给14800元给刘浩,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他所在的学院管理系出具了关于其在校表现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炎系该学院某专业1班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较好,系部对其的综合操行评定为合格。
钦南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李炎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和悔罪的表现,该院决定对被告人褚立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文涉及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陆晓霞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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