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南法院 发表于 2016-11-2 12:12:03

【以案说法】货车司机违章驾驶,将路人碾压致死获刑

货车司机违章驾驶,将路人碾压致死获刑 男子李林违章驾驶,致使被害人倒地后被其货车碾压,当场死亡,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5年8月的一天中午,李林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钦州市某路段西侧第三、四车道中间右转弯进入一工地路口,适逢庞浩骑自行车在第四车道自北往南行驶,李林在转弯的时候没有注意观察发现庞浩,致使李林的重型货车车头与庞浩身体发生接触,庞浩失控倒地后被该货车碾压,造成庞浩当场死亡及自行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林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庞浩死亡原因是生前发生交通事故,双下肢被重物(或车轮)辗压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李林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得到赔偿丧葬费人民币2342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林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林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家属获赔部份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钦南区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林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文涉及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陆晓霞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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