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南法院 发表于 2016-11-2 12:36:57

【以案说法】酒后殴打前妻 终获原谅处罚从轻

酒后殴打前妻终获原谅处罚从轻
一男子酒后去到前妻家中殴打前妻,女儿见状报警。该案在钦南区法院审理过程中,男子求得前妻谅解,获从轻处罚。
甘年酒后去到其前妻叶红家中,将躺在床上休息的叶红拉起并将叶红摔倒在地板上,致使叶红的腰部受伤。甘某(系未成年人)看到其母亲受伤后报警,找来邻居劝架。甘年见状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叶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叶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8月26日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甘汉生的犯罪行为给予谅解,要求对甘年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甘年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甘年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案中,甘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甘年得到叶红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甘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决定对甘年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甘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文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覃燕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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