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南法院 发表于 2016-11-2 12:40:07

【以案说法】男子非法贪取他人物品 最终领刑罚

【男子非法贪取他人物品最终领刑罚】 俗话说,偷鸡不成蚀把米。为贪图不义之财,伍毅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并卖出,最终得到的是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其犯盗窃罪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钦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5年4月15日,伍毅为获取非法利益,指使不知情的他人将位于钦州市某村9号门前的一捆联通通讯光缆和隔壁房屋门前铁棚里权属于某公司的三捆48芯G.625D层绞式金属阻燃光缆搬运至钦州市某物流公司,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卖给梁涛(另案处理)。
钦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伍毅归案后如实供认其罪行,在庭审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考虑到伍毅是初犯,且被盗的财物已经被查获并返还给被害单位,没有造成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伍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
(本文涉及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陆晓霞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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