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南法院 发表于 2016-11-2 14:55:33

【以案说法】协议一方不承担抚养费 反悔诉至法院 判决支付

协议一方不承担抚养费 反悔诉至法院判决支付

离婚五年后为何双方再次对上公堂?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承担子女抚养费以后就一直可以不支付吗?请随作者一起解惑。
      离婚五年,双方对簿公堂
林某与梁某曾生育一对儿女。2010年8月3日,林某与梁某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两个子女由男方抚养,女方不用承担抚养费┈┈”。但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而且随着两个子女不断长大,上学、医疗及生活费开支不断增多,林某和梁某因两个子女的抚养费产生纠纷。
被告席上,梁某主张虽然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是离婚时自己已与林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孩子均由父亲林某抚养,自己不用承担抚养费。该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法有效,林某应当执行原来的协议。加上自己目前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还要偿还近五万元的银行债务,生活较为艰难,无力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本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双方离婚后双方的子女随父亲林某生活,母亲梁某不用负担抚养费,但是诉讼中梁某也未能举出证实林某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约定的证据。考虑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以及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子女成长过程中教育、生活等各项开支的确会增大等实际因素,为了保障两个孩子有较好的学习生活条件,钦南区法院认为,林某有权为子女向其母亲梁某提出要求梁某支付合理抚养费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梁某从2015年4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给两个子女抚养费各200元,直至他(她)们年满十八周岁时为止。
作者:黄梅      单位:钦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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