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银行员工操作失误多存入3960元 大学生储户拒返全款 [打印本页]

作者: 曾经太真19    时间: 2013-10-8 08:09
标题: 银行员工操作失误多存入3960元 大学生储户拒返全款


  原标题:社交网站上找到获利储户对方拒返全款 因为"隐私"
  本报讯(记者 李威) 日前,一名男子到银行取钱时,银行员工操作失误,多存入3960元。银行职员通过社交网站找到存款人,没想到对方以泄露隐私为由,拒绝返还全款。
  社交网站找到储户下落
  徐女士是长春市某商业银行员工,9月28日下午,她清点当天存取款账目时,发现账面存款多出3960元,吓出一身冷汗。如果不能找出原因,单位可能会让她承担损失,还要追加处罚。
  她回忆并查看监视录像,确认在办理张某的储蓄业务时发生错误。她说,张某取款前想查看一下账户余额,她操作时需要进入取款界面,必须输入账户密码。为了省事,她直接进入存款界面,却忘记退出,就进行了操作。张某账户原有1980元,由于误操作,全部取走后账户非但没有清零,反而显示为3960元。
  张某的账户信息中没有联系电话和家庭住址,到附近派出所查询也没有具体信息。想找到他,犹如大海捞针,只能等待他下次来储蓄所办业务,他能不能归还存款还是个未知数。
  同事杨先生发现,张某只有21岁,像个学生,灵机一动,决定在网上搜索一下。很快,杨先生在一个社交网站上找到几个同名者,其中一个人的头像就是录像中的张某,原来他是某大学在校生。
  对方拒绝返全款
  徐女士带着交易记录来到学校,同寝同学说,张某不在,一大早就出去了,而且不方便提供张某的手机号码。徐女士只好找到学校学生处,找到张某的辅导员,辅导员同意帮她找回存款。
  "没想到张某就在寝室,辅导员一个电话,10分钟就到了。"徐女士说,张某知道她的来意后,说银行卡丢失了。徐女士表示,可以立即补办,愿意承担手续费用,张某又说没时间。最后,两人约定次日再见。
  但第二天,张某认为徐女士打出自己的交易信息让辅导员看过,泄露了个人信息,提出可以归还3500元现金,剩下的损失让徐女士承担。如果徐女士不同意,他会向银行投诉,让她的奖金泡汤。"这件事是我工作失误造成的,既然他大部分钱已经还回来,我也不愿意再纠缠,就当自己买个教训。"徐女士说。
  徐女士拿到对方归还的3500元现金回到单位后,同事们认为,张某非法占有银行财物,还威胁徐女士,理应报警。而且徐女士打印交易记录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说明交易确实发生错误,只有学校辅导员看过,没有给张某造成损失。
  徐女士第三天又找到张某,在辅导员的调解下,张某取出其余460元,退还给徐女士。
  多付款事件曾发生过
  徐女士告诉记者,一个月前,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给储户多存入800元。联系到储户时,对方说在外地出差,工作人员到储户单位核实情况。没想到储户从外地回来,到银行投诉工作人员泄露了储户隐私,只归还了600元,剩下200元只好工作人员自己承担。
  记者走访了长春市几家商业银行,业内人士透露,各家银行对出错的柜员都会进行处罚。因此,柜台出现小额的差错,经办人员大多会息事宁人,先将钱垫付上,再与储户私下联系,协商不成才会上报到单位业务部门,让银行有关部门出面协商。
  ■律师说法
  职务行为不构成侵权
  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庞广彪律师表示,储户张某所得的多余钱财属于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并且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
  对于张某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其隐私,庞律师介绍,我国现行法律中,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等10种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庞律师认为,银行个人存款信息是个人隐私,但是否属于侵犯隐私权还要考虑事情的因果关系,是否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本事件中,他认为银行职员的职务行为不构成侵犯个人隐私。因为在协商处理还款事件中,因学生不愿意返还,才导致银行职员找到辅导员帮助协商沟通情况。银行职员没有将学生的账号信息在社会公开场合加以披露、宣扬、利用,也没有给学生造成不良后果。但银行职员的失职行为,学生如投诉到银行管理部门,银行职员可能会受到内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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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D系麻烦事,
作者: id309    时间: 2013-10-8 11:45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作者: 长滩猪肉佬    时间: 2013-10-9 00:02
这样的员工。应该辞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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