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七同    时间: 2016-7-1 11:17
标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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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606/20160600481168.shtml

http://zqyj.chinalaw.gov.cn/draftExplain?DraftID=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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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不投票以后都不用吃猪肉了。

作者: 七同    时间: 2016-7-1 11:18
三、关于清真食品

为保障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第十五条)。

作者: 七同    时间: 2016-7-1 11:20
城市民族工作既是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城市工作的重要内容。1993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加以解决: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群众进入城市,对城市管理和城市民族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二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条例》中一些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定需要作出修改。

国家民委报请国务院审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收到此件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调研和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修改,形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反对民族歧视和促进民族团结平等

为贯彻民族平等,反对民族歧视,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第五条)

为发挥社区作用,促进各民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社区民族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参与社区生活,促进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第十三条)

为贯彻各民族平等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等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第十二条)

二、关于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的服务

为提高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服务水平,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少数民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便利和帮助。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基层服务管理工作站(第十三条)。同时针对城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与少数民族群众语言不通,影响服务效果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录用或者聘用熟悉民族政策、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第六条)。

为提高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相关事务的综合管理能力,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机制(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实际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联系和协作,建立跨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制(第十一条)。

三、关于清真食品

为保障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第十五条)。


四、关于培育和发展少数民族文体事业和医药产业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体育活动的规定(第十六条);增加了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产业,培养少数民族医药专业人才的规定(第十七条)。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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