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以案说法】交通事故“子债父偿”,祸起未购买交强险 [打印本页]
作者: 钦南法院 时间: 2016-11-2 11:07
标题: 【以案说法】交通事故“子债父偿”,祸起未购买交强险
【交通事故“子债父偿”,祸起未购买交强险】
儿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最终却由父亲来买单,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未按照相关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即“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将如何赔偿?
2015年9月23日1时左右,陈某驾驶小型轿车从自家院内倒车入钦州市北部湾大道延长线,与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摩托车的罗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罗某受伤住院。经查,陈某所驾驶的小轿车的所有人是其父亲,该车没有依法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后罗某诉至我院,请求判令陈某及其父亲对罗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庭审中,罗某向法院诉称:陈某的父亲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其车辆不购买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其车辆依法不能上路行驶,应依法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我院作出判决,因陈某驾驶的其父亲所有的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应先由未履行购买交强险义务的陈某父亲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533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承担50%赔偿责任,原告罗某担50%。
法官说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陈某父亲作为肇事机动车的所有人,负有购买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未依法购买交强险则应与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宁泉泉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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