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以案说法】法官提醒: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存留证据 [打印本页]

作者: 钦南法院    时间: 2016-11-2 11:44
标题: 【以案说法】法官提醒: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存留证据

法官提醒: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存留证据

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我国妇女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随着《反家暴法》的大力宣传,越来越多的人知道利用这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呢?我们来看看这样一个案例。

2006年12月29日张某与甘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两子。2016年1月,张某认为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发现甘某性格顽劣,不务正业,双方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并且甘某有家庭暴力,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分割共有房屋、分担共同债务,婚生儿子由张某抚养。

在庭审过程中,甘某承认打过张某,但认为双方属于小打小闹。

钦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虽缺少了解,但结婚至今已经共同生活有十年,且婚后共同生育有两子,已经建立了夫妻感情。为了保证两儿子的健康生活,父母双方应积极交流,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化解矛盾,和好如初,共同致力于幸福和睦家庭建设,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虽被告也当庭承认有过殴打原告,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现根据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证据?法官来支招!

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为受害者应当尽早的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如果时间过长,没有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就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这对于事后的权益的保护和救济都会造成不利。因此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虽然被告也承认了殴打过原告,但是由于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法官不予采信。那么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如何收集证据呢?
    1、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2、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遇到家暴报警很重要,出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3、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4、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5、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作者:黄梅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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