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税收宣传月之增量房交易业务报送材料须知 [打印本页]

作者: 钦州地税直属二分局    时间: 2017-4-24 15:41
标题: 税收宣传月之增量房交易业务报送材料须知
本帖最后由 钦州地税直属二分局 于 2017-4-24 15:45 编辑

  增量房交易业务应报送以下资料:
    1.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产权承受方(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驾驶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 —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4.申请享受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另加提供:
  (1)不动产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原件(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2)任意1名成年家庭成员现场签署纳税人《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
  (3)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异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实测面积增加的,需另提供:
  (1)实测面积结果表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3)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作者: 拈花贝    时间: 2017-4-25 16:23

作者: SayHai    时间: 2017-7-7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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