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钦政发〔2009〕35号)、《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办〔2014〕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建保〔2015〕42号)有关规定,以及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精神,为了做好我市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资格复核须知
(一)所有廉租保障资格的申请户,如申请家庭有成员享受低保的,只须提供当年度的低保相关证明,家庭即可按低收家庭享受廉租保障(只针对家庭情况无变动的廉租户),其余所有廉租家庭需按新申请流程进行资格复核。
(二)获得公租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实行三年一审,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资格进行复核,公租保障资格有效期为3年,2015年度获得公租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需要按新申请流程重新申请(如家庭情况有变动且通过申请,按变动申请年份计算有效期)。
1.所有已获得公租保障资格的申请户,资格有效期内,如家庭情况(包括人口增减、房产登记、车辆登记、财产情况等)(下同)无变动,无须重新申报,由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动态管
理,核查申请户的房产登记信息。
2.所有已获得公租保障资格的申请户,如果家庭情况有变动,须参照新申请流程,及时重新填表申请。
(三)所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凡是核查到保障家庭情况有变动,但并未主动上报的申请户,均按虚报、瞒报处理,取消保障资格,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如家庭申请人员中,有年满18周岁且在我市保障范围参加工作的,可以独立申请(详细申请情况到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咨询)。(我市保障范围是指文峰、向阳、南珠、水东、子材、鸿亭、长田街道办,尖山镇、久隆镇、大垌镇、康熙岭镇、沙埠镇、大番坡镇、黄屋屯镇)(下同)
二、新申请户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保障范围内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超过6个月、有稳定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等住房困难人员)。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保障范围内人均自有私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无自有私房。申请家庭的自有私房面积,按照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房产进行合并计算。(申请人及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中,属于户主的,由户籍所在居委会核实户口挂靠地址产权所属情况)
(三)1.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为低于1223元(含1223元)(廉租保障资格的收入标准);
注:保障范围内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即原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其家庭经济状况财产审核需由居委会、街道办(镇政府)初审确定,再报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核准并出具认定意见;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为低于3180元(含3180元)。
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不受户籍限制,对这部分人群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不需再经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只需由居委会、街道办(镇政府)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初审。
(四)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其中申请廉租资格要求30周岁);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就业及创业人员申请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不高于60岁,女性不高于50岁)。
(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保障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受理时间
1.新申请户的受理时间:自通告之日起至下一年度通告之日前一日止。
2.未分配房子享受廉租补贴保障家庭的受理时间:截止至2017年11月30日。
3.已分配房子享受廉租保障家庭的受理时间: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四、受理地点
各社区居委会、乡镇镇政府(申请户到所在居住地领取申请表)。
五、受理流程
新申请户及家庭情况有变动的复核家庭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到所在居住地居委会领取相关申请表格填报。
(一)初审
1.申请人所在居住地居委会核实申请人的家庭居住情况、就业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在本市保障范围内的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需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审核意见。
2.申请人提交材料至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进行初审。申请人在本市保障范围内的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材料至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进行初审。
申请廉租保障资格的家庭提交材料至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时,在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领取《钦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书》,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按照文件要求受理申请,经过民主评议、公示、审核并完善相关信息后提交并打印纸质材料,申请人将审核材料交由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复核。
(二)复审
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复核申请户的申请材料及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房产登记情况,同时按批次统一移交材料至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统一对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出具认定意见。
(三)终审
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汇集各部门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上报钦州市房产局进行终审、公示,公示通过的,由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告知申请人并进行资格登记造册,进入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轮候程序。
六、有单位统一申请须知
市城区行政单位、医院、学校等服务性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单位统一申请的只能申请一房一厅、单间配套公租房(公租资格,不包括廉租资格),并且申请户的家庭保障人口不超过2人。由用人单位到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表格统一为本单位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集体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七、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777-2824550,2825752;监督电话:0777-2822184。
钦州市房产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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