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钦州规定商品房销售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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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柏鹭
时间:
2010-8-31 15:15
标题:
钦州规定商品房销售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转帖)
晚报消息 (记者 黄建钦)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
晚报消息 (记者 黄建钦)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委、中国银监钦州监管分局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日前联合发文,要求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贷款时,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供给及贷款。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实现全民“住有所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优惠的政策性贷款是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近期,我市出现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象,这既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也干扰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近段时间以来,他们已经接到了超过30起投诉,称在购买商品房办理贷款时,买方不能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据了解,我市存在这一现象的楼盘不在少数,既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住房,也有单位的集资住房,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者对此表示强烈的抗议,但销售方却一直坚持买方不能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了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接到缴存人的投诉后,也前往楼盘销售处进行了解和协调,但个别楼盘对此仍然一意孤行,坚持不给买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日前联合市住建委、中国银监钦州监管分局向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发了《关于明确商品房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宜的通知》,对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象进行规范管理。
《通知》中明确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或现售贷款时,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附带条件,并且要配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提供购房人贷款过程中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
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办银行以及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效率,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住建委(房产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制约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管理,对有违反住房公积金政策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购买住房,三部门联合发文——
商品房销售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作者:
钱来也_G91WM
时间:
2016-4-24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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