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曾敬文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曾敬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9 年7月18日晚,被告人曾敬文在浦北县乐民镇西角村委会东风村村级公路和机耕路交汇处水沟放水时与被害人覃某清发生矛盾。曾敬文持一把水果刀在现场与覃某清发生争吵后捅刺覃某清,致覃某清死亡。
2019年12月18日,该案移送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虽曾敬文自愿认罪认罚,但该案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难以有力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系曾敬文所为,逐遂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巩固证据体系。2020年1月16日,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在综合该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提出对曾敬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予以支持,并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敬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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