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灵山法院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充分整合审判工作资源,成立少年家事审判团队,专门处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延伸司法触角,成立灵山县少年家事调处中心,不断探索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有效途径。
李某某在担任某中学体育教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帮助学生训练后放松身体的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追究李某某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对学生尽到教育与保护的义务,但其在教学过程中,利用教师身份强制猥亵未成年学生,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一审宣判后,李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并通过少年家事调处中心联席会议平台,与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就案件生效后教育行政部门如何对涉案人员进行处分、检察院如何实行监督进行了讨论,保障从业禁止令的有效落实。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实施后,广西首例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宣告终身禁业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坚持对违反师德构成犯罪问题“零容忍”,依法对本案被告人予以严惩,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
有关校园犯罪问题,全社会应共同担起监督警示职责,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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