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没有经过鉴定真伪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法庭上居然能获得法律效力,真是怪哉! [打印本页]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4-27 13:16
标题: 没有经过鉴定真伪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法庭上居然能获得法律效力,真是怪哉!
   上图是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谈相村争取天岩村补锅老山林权的1953证件证据《土地房产所有证》,而该证件申诉人没能出示证件存根(即是发证部门的存案案底证明),也没有经过公证处鉴定真伪,却能在法院终审判决时获得法律效力,真是怪哉!按如此推断,任何人都可以制做一本旧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去跟别人争林地,那岂不是鼓动村民纷争,增加社会动乱?
   从钦北区天岩村委谈相村1953《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字据方向看,其“土地房产所有证”文字方向是从左向右,而下面内容文字方向却是从右向左,其文字方向是没有统一的,且按当时的文字方向习惯是从右向左的,其文字方向矛盾是有造假嫌疑的。如果《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假的,那该证件造假者已给当地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是否受到法律制裁?如果没有受到法律制裁,那就是有法不依,岂不是鼓励村民们为争取林地而不择手段?


作者: 妙娶    时间: 2024-4-27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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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上的孤独者    时间: 2024-4-27 14:17

作者: mr荣    时间: 2024-4-27 14:19
理论是这样,农村很多地方没有换证
作者: hyh19840471    时间: 2024-4-27 14:27
我家已经被别人办新证了,还能办回来吗?
作者: xsh780307    时间: 2024-4-27 14:34
郁闷,以前电视里播,土地证一般都不用更换
作者: 飞奔的胖子    时间: 2024-4-27 14:41
我家也是这样
作者: 神户美和子    时间: 2024-4-27 14:48
我家的土地使用证就是四至不明,现在还在纠纷中
作者: 乱刀    时间: 2024-4-27 14:55
91年宅基证还有效吗?
作者: 定理    时间: 2024-4-27 15:02
我都有,问题做依据都冇力。
作者: 别克228    时间: 2024-4-27 15:10
有用就发了
作者: bg8ex    时间: 2024-4-27 15:17
我都见过,但这张纸质黄
作者: 1012066085    时间: 2024-4-27 15:24
问题来了,老乡们的欠条有没有兑现的?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4-27 16:24
法院没有对申诉人的证件证据进行质证以辨真伪就赋予了它的法律效力,即使是假证也有法律效力,这对法律而言天大的笑话,这是法院犯的最低级错误,而这种低级错误在法院是不该犯的呀?难道它背后有权力在左右案件的方向,干涉司法公正?
作者: 独顾求buy~    时间: 2024-4-27 18:34
让人出示1953年的存根开国际玩笑的吧?以前管这的部门可能早扔垃圾桶了,又不是国家重要文件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4-27 18:42
独顾求buy~ 发表于 2024-4-27 18:34
让人出示1953年的存根开国际玩笑的吧?以前管这的部门可能早扔垃圾桶了,又不是国家重要文件

当时是土改未期,土地分给个人所有,《土地房产所有证》是个人拥有哪块土地的证明,政府发证没有存案底,岂不是开玩笑?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4-27 20:41
妙娶 发表于 2024-4-27 14:11
前些年说:开革开放前一切文书证明都不算数、因为那会儿一切都国有资产,民众也没有经营权;所以是“废纸”

也不能这么说,国家是要依法治国,新《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凡是不违背国家新《宪法》且还在《宪法》框架内的地方政府所发的证件都存在它的法律效力的。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4-28 11:07
(, 下载次数: 0) 补锅老山自解放后由天岩大队管理,1955年至1961年全国搞农业合作化,时任天岩乡长胡骏期,社长禤琼高为搞活农业社经济,决定天岩乡在补锅老山建立农业畜牧林场,派乡员专人管理……1962年实行“三包四固定”方针,补锅老山畜牧林场人员解散,该林场由王武兴、王家伟、谭大海、卢玉初等人承包,1963年至1964年由天岩上队承包。1965年大搞“四清”运动,贫下中农管理学校进行勤工办学,将补锅老畜牧林场及水田划给红旗小学(现天岩小学)管理作为勤工办学用地。后因补锅老山离红旗小学太远,学生难去耕种、难管理,1966年当时校长唐上同向天岩大队贫协主席胡文辉和“四清”工作队李永辉提出要求,经他们研究决定,将补锅老山畜牧林场及水田兑换天岩东队那记窝的田。1966年在大“四清运动时,天岩村原有三个队(东、西、上队)合并为一个生产队叫红旗生产队,队长胡业芬,补锅老山畜牧林场及补锅老水田属红旗生产队管理。红旗生产队管理补锅老山及其水田以来,一直负担其相应的国家征购粮任务直至全国取消征购粮(这在大直公社可以查交公购粮案底的)。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1981年《补锅老山林权证》是由此得来的。补锅老山的历史是建国后地方党政工作史的一个缩影,我们的地方政府及法院不应访忽视它的历史。


作者: 今晚打老虎2023    时间: 2024-4-28 11:12
这是生产队的,又不是个人,谁会去为单位造假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4-28 12:26
与补锅老山林权相关联的一个关键点是那记窝田,那记窝田是天岩东队用来跟红旗小学兑换补窝老勤工办学地的;那记窝田位于天岩村委那落村背后,在合作社时统归天岩大队管理,之后分田给各生产队时本来分给那落村生产队的,但因那田比较贫瘠,负担征购粮任务较重,那落村村民不接受,当时就划给天岩东生产队了。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4-28 12:29
与补锅老山林权相关联的一个关键点是那记窝田,那记窝田是天岩东队用来跟红旗小学兑换补窝老勤工办学地的;那记窝田位于天岩村委那落村后背,在合作社时统归天岩大队管理,之后分田给各生产队时本来分给那落村生产队的,但因那田比较贫瘠,负担征购粮任务较重,那落村不接受,当时就划给天岩东生产队了。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4-29 06:13
https://m.qinzhou360.com/wap/thread/view-thread/tid/515446/share_user_id/96717
2010年2011年,山贼在补祸老山的多次恶性犯罪事都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天岩村委谈相村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没有经过辨真伪就赋予它的法律效力,这一连贯的反常事件,反映出什么问题呢?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4-29 14:34
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与1981年钦州县政府发的《山界林权证》,哪个证更有权威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土地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是不允许土地私有制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新中国《土地改革法》将土地分给个人的证件,它是时代的产物,它违背国家《宪法》,法院不该让它来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权威。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4-30 08:21
钦州市中院行政判决书“(2017)桂07行终1号”,中院没对上诉人的重要证据《土地房产所有证》进行辨真伪就赋予了它的法律效力,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3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未经质证、系伪造的。如果《土地房产证》是假的却赋予了它的法律效力,那岂不是侮辱我国的法律?其后是什么呢?法律得不到彰显,人人都可以制做一本我国解放初过渡时期假的《土地房产证》去跟别人争土地林权,这岂不是给社会添乱?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核心价值观公平正义何以伸张?法治何以彰显?
希望钦州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政府、北区政府予以重视。
作者: mengmin    时间: 2024-4-30 10:16
不服就上诉,在网上搞这个没有用,你有证据证明是假的的就拿出来,谁主张谁举证。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4-30 11:06
mengmin 发表于 2024-4-30 10:16
不服就上诉,在网上搞这个没有用,你有证据证明是假的的就拿出来,谁主张谁举证。

那是2017年的市中院终审判决。老人不懂法,已错过申诉期。那判决书本人前几天才看到,可一看便发觉其存在很大漏洞。申诉人举证证据《土地房产所有证》法院不质证,不辨真假就赋予其法律效力,就算是假证也产生效力,这明显是法院的问题。法院不按正常程序操作,还能怎么举证?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4-30 17:23
看看这张申诉人举证的证件复印件,与第一张相比对,文字稍有区别,说明不是同一张证件所复印,同时两张复印件的防城县副县长签名是空白的,也许证件造假都根本不知道当时的副县长姓甚名啥。这么个漏洞百出的假证件,对于我们的法官而言,是智商问题?还是因背后权势左右而故意而为?或是收人钱财与人消灾?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1 07:18
1981年的红旗生产队补锅老山《山界林权证》持有者代表一直要求上诉人持有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拿去鉴定真伪,但对方心虑一直不敢拿去鉴定,可没有想到的是庭审法官居然采纳了没有经过鉴定真伪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赋予它法律效力,否定了解放后至改革开放时期补锅老山的历史,也可以说是否定了红旗大队的党政工作史,如此是非黑白分不清,难道国家法律对我们的法官而言只是摆设?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2 12:18
庭审法官没对申诉人漏洞百出的重要举证《土地房产所有证》予以质证辨真伪就赋予它法定效力,就已知道案件的发展方向,它是完全倒向于申诉方,对于第三方的举证便是视若无睹的了。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2 21:35
      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钦北区大真镇天岩村委补锅老历史的见证,法院庭审法官真能视而不见吗?怎么就只对假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情有独钟呢?庭审法官就没有一点正义之感吗?法庭是让法律伸张正义的地方而不是权力搬弄是非的地方。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3 08:41
自1966年红旗小学用补锅老勤工俭学地兑换天岩东队那记窝田后(同年,天岩东队与天岩上、西队合并为一个生产队即是红旗大队),红旗大队一直负担补锅老山田的国家购粮税(其实这是那记窝田的国家购粮税,学校勤工俭学地是不用负担国家购粮税的),直到国家取消粮食税为止。这图是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上、东、西3队共同负担补锅老山田400斤国家购粮税调解凭证。红旗大队长期负担补窝老山田的国家粮食税,这是红旗大队拥有1981年《补锅老山林界林权证》的有力征据,这是钦北区政府、钦州市政府、法院都无法否定的证据。

作者: 戏剧小天才    时间: 2024-5-3 11:11
我家九几年换新证的时候就是拿着类似这种的证明去的,上面签字按手印的人都不在了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3 11:22
本帖最后由 真理之论 于 2024-5-12 10:19 编辑
戏剧小天才 发表于 2024-5-3 11:11
我家九几年换新证的时候就是拿着类似这种的证明去的,上面签字按手印的人都不在了

档案能随人去世而消的吗?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3 13:33
戏剧小天才 发表于 2024-5-3 11:11
我家九几年换新证的时候就是拿着类似这种的证明去的,上面签字按手印的人都不在了

九几年没有换新证呀?依你讲话思路是指出钦州市钦北区政府文件“北政处【1998】6号”:钦北政人民政府关于对补锅麓岭岭地和林木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钦政复决字【1998】5号”;这两个文件后面会详细透解,其与本案件也有牵连关系。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3 17:08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5-3 08:41
自1966年红旗小学用补锅老勤工俭学地兑换天岩东队那记窝田后(同年,天岩东队与天岩上、西队合并为一个生产 ...

     有网友反映所提供的证明签字的人大多不在了,是死无对证。但是红旗生产队补锅老山每年400斤的购粮税是怎么来的?《关于天岩村公所补锅老山林水田纠纷问题处理意见》原件也许被人毁掉,但红旗生产队交补锅老山购粮税的证据是毁不掉的。自1966年红旗小学拿补锅老山勤工俭学地兑换天岩村东队那记窝田后直到1992年,补锅老山的购粮税一直是由天岩村东队负担的,1992年后补锅老山400斤的购粮税才由天岩村上、东、西队共同负担,从天岩村上、东、西队户员1992年前后交购粮税的变化就可以查出它的轨迹了。1992年前天岩村东队户员的购粮税是比1992年后多的,而天岩上、西队的户员购粮税则是1992年前比1992年后少的。       总之,天岩村每年负担补锅老山购粮税证据是抹不掉的。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3 20:16
       这是1966年红旗大队干部及红旗小学校长商讨将红旗小学补锅老山勤工俭学地与天岩东队那记窝田兑换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如今已不在世了,可以说是死无对证。但在1998年时,证人都还在世,却被钦北区政府及钦州市政府否定了,这是被权力专横跋扈的结果。在当今,还有重要的证人在世,即是1965年、1966年、1967年在红旗小学读书的学生,他们大多还在世,1965、1966、1967年红旗小学在校学生分别在哪里耕种过学校勤工俭学地?只要详细查询就可印证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了。但是他们惦记的是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补锅老山的林地归属,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已没必要,这是不负责任的政府行为。而对于拥有大直公社红旗大队红旗生产队补锅老山《山界林权证》的村民们更需要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4 07:54
        以上回贴从诸多论点及证明材料验证了“1966年红旗小学拿补锅老山勤工俭学地兑换天岩村东队那记窝田”是客观事实存在的。1965年大搞“四清”运动,红旗小学领导和红旗大队干部响应上级(相当于如今的钦州市政府)号召,将补锅老山即红旗大队的畜牧林场划给红旗小学办勤工俭学地,这是当时钦州县地方党政工作史的一部分,然而,1998年钦州市钦北区政府文件“北政处【1998】6号”,却忽视且歪曲它的历史,红旗大队畜牧林场和专业护林员已在1962年“四权下放、三包四固定”时解散,红旗大队畜牧林场并于当年承包给集体经营直到1965年划给红旗小学做勤工俭学地。
         1998年钦州市钦北区政府文件“北政处【1998】6号”是与民争“利”之文件,它忽视且歪曲自己地方党政工作史,没能向社会伸张正义,却助长当地歪风邪气,给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补锅老山林权纠纷播下了“混乱”种子,让当地不法之徒对补锅老山进行无休止的侵犯……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5 07:44
补锅老山自解放后由红旗大队管理,1955年至1961年全国搞农业合作化,时任天岩乡长胡骏期,社长禤琼高为搞活农业社经济,决定天岩乡在补锅老山建立农业畜牧林场,派乡员专人管理……1962年实行“三包四固定”方针,补锅老山畜牧林场人员解散,该林场由王武兴、王家伟、谭大海、卢玉初等人承包,1963年至1964年由天岩上队承包。1965年大搞“四清”运动,红旗大队响应上级号召,红旗大队贫协主席胡文辉,“四清”工作队李永辉和红旗小学校长唐上桐开会研究决定:将红旗大队补锅老山畜牧林场划给红旗小学做勤工俭学地。红旗小学勤工俭地承接了红旗大队补锅老山畜牧林场,1966年红旗小学将其与天岩村东队那记窝田兑换,同年,天岩村东、西、上队合并组成红旗大队,红旗生产队1966年开始接管并经营补锅老山畜牧林场并地直经营,红旗大队补锅老山林权属性一直保持不变即集体所有制;在红旗生产队补锅老山《山界林权》范围内,有部分被三十立六曲林场的《山界林权》重叠了,在红旗大队办畜牧林场时已耕种过(可以查证曾在那里耕种过的当事人)重叠林地,但钦州市政府为了改变其土地属性,不惜歪曲甚至否定了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红旗大队的党政史,即是歪曲否定了自已地方党政史。“钦政复决字【1998】5号”文件为了改变争议林地属性,罔顾歪曲否定地方党政史,其是缺乏立足依据的。当时市政府为了蝇头小利而不惜牺牲政府的公信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明其是缺乏政治远见的。“钦政复决字【1998】5号”文件将是钦州市政府行政污点之一,它却成为了侵犯补锅老山不法之徒的合法依据。


作者: great221    时间: 2024-5-5 11:41
你认为法院判决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诉,在360无法判决你这个事情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5 13:10
great221 发表于 2024-5-5 11:41
你认为法院判决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诉,在360无法判决你这个事情

真相公布于众,是非自有公论,公道自在人心。
作者: 心跳设计师    时间: 2024-5-5 23:14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4-27 16:24
法院没有对申诉人的证件证据进行质证以辨真伪就赋予了它的法律效力,即使是假证也有法律效力,这对法律而言 ...

法院不会主动质证的吧,开庭的时候,你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质疑,需要你自己质证,比如需要你申请鉴定真伪才行,如果你是被告,那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开庭时法院会问你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有有什么意见吗?同样的,被告出示的证据原告也可以质疑,如果双方都认同,那法院为什么要质疑?
作者: 心跳设计师    时间: 2024-5-5 23:16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4-30 08:21
钦州市中院行政判决书“(2017)桂07行终1号”,中院没对上诉人的重要证据《土地房产所有证》进行辨真伪就 ...

这个按法律来说,如果你觉得证件是假的,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你得举证证明你说的话成立才行,不能你说什么就是什么,别人法院不采纳你就说别人法院怎么样怎么样司法不公正,这是不对的
作者: 心跳设计师    时间: 2024-5-5 23:17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4-30 11:06
那是2017年的市中院终审判决。老人不懂法,已错过申诉期。那判决书本人前几天才看到,可一看便发觉其存在 ...

你这话说得,你不懂就怪别人了?
作者: 心跳设计师    时间: 2024-5-5 23:19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5-5 13:10
真相公布于众,是非自有公论,公道自在人心。

没有人能代表真相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6 05:43
心跳设计师 发表于 2024-5-5 23:14
法院不会主动质证的吧,开庭的时候,你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质疑,需要你自己质证,比如需要你申请鉴定真伪 ...

      在钦北区政府调解纠纷时已对申诉人的证件质证,要求法分律鉴定,但申拆人心虚,一真不敢拿来鉴定。这事法院是知道的,法院否定了钦北区政府的质证结果,而法院以核对过申诉人证件原件,却不质证就赋予它的法律效力明显是不合程序的。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6 05:48
心跳设计师 发表于 2024-5-5 23:16
这个按法律来说,如果你觉得证件是假的,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你得举证证明你说的话成立才行,不能你说 ...

按你说话的意思,就如本章开篇所讲的了,那是制造社会混乱。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6 08:05
心跳设计师 发表于 2024-5-5 23:19
没有人能代表真相

对于一个能歪曲事实,罔顾、否定地方史,法治得不到彰显,正义无法伸张的地区而言,真相是难见天日的。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6 15:10
    上诉人提供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两张复印件红箭头所指处有文字差别,说明是两张证件的复印的,难道上诉人当年政府发给他们两张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并且这两张《土地房产所有证》都没有领导签名。两张没有领导签名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法庭法官核对过原件,居然是真的并赋予其法律效力。这真是毁人三观!

作者: fish8789    时间: 2024-5-6 15:23
法院采信了,应该是真的吧?
作者: fish8789    时间: 2024-5-6 15:24
存根也许找不到,但人家手上的东西很有说服力哦。
作者: 你我她    时间: 2024-5-6 15:45
看了这么久,你只是一面说是怎么怎么样?你关键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你自己的提供证件,说服力不够人家提供的山林证,就好比现在房产证,这个就是政府发的,难道政府不认自己发的证件嘛?另外你说格式错误等等,就是现在印刷的人民币也错误版,但是并不影响他们是真实的人民币。
作者: 你我她    时间: 2024-5-6 15:46
另外一个三十六曲林场是国有林场。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6 15:55
fish8789 发表于 2024-5-6 15:23
法院采信了,应该是真的吧?

证件副县长签名处是空白的,能是真的吗?造假都也许连当时的副县长名字都不知道。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6 16:00
fish8789 发表于 2024-5-6 15:24
存根也许找不到,但人家手上的东西很有说服力哦。

复印件上写的是10口人1200亩林地。10个人拥有1200亩林地?这不是地主了吗?新中国是要打倒地主的,还能制造新地主?这合常理吗?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6 21:13
你我她 发表于 2024-5-6 15:45
看了这么久,你只是一面说是怎么怎么样?你关键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你自己的提供证件,说服力不够人家提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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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处【2016】3号文件已证实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老岭《山界林权证》的合法性。正如上图划红线处所述,1962年“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是固定给天岩大队所有,到1965年由红旗大队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后经当时红旗大队同意,红旗小学将该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兑换那记窝一垌田作勤工俭学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换给对方所有。

自那时1966年起红旗生产队一直经营补锅佬岭,1976年时,大直公社及红旗大队干部是无权将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集体林地划给红卫林场的。北区政府也无权随意将红旗生产队的补锅佬岭集体林地改为国有,其是违法的。北政处【1998】6号文件歪曲事实,是不符合当时国家法律的,它给补锅佬岭林地归属纠纷播下“混乱”种子。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6 21:46
你我她 发表于 2024-5-6 15:46
另外一个三十六曲林场是国有林场。

看看钦政复决字【1998】5号文件第5页与钦政复决字【2016】23号文件第8页,两页画红线处所描述的内容是相反的,钦政复决字【1998】5号是否定红旗小学拿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兑换那记窝田的事实……后来经钦北区政府深入调查取证核对后,钦政复决字【2016】23号确定红旗小学拿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兑换那记窝田的事实。政府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立场截然相反的态度,当时与三十六曲林场能得到公正的判决吗?
正如钦政复决字【2016】23号所述:“本府认为,1962年‘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是固定给天岩大队所有,到1965年由红旗大队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后经当时红旗大队同意,红旗小学将该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兑换那记窝一垌田作勤工俭学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换给对方所有。”    也就是说,整个补锅佬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红旗生产队所有,整个补锅佬岭是集体所有地,三十六曲林场与红旗生产队争议的林地是补锅佬岭的一部分,当时1976年大直公社和红旗大队干部是无权私自将红旗生产队的林地划给三十六曲林场的,钦北区政府也无权将红旗生产队的集体林地改为国有林地的。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7 08:38
经钦北区政府深入调查取证核对,“1965年红旗大队将整个补锅佬岭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1966年经红旗大队同意,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兑换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钦政复决字[2016]23号和北政处[2016]3号都确认:“1962年‘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是固定给天岩大队所有,到1965年由红旗大队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后经当时红旗大队同意,红旗小学将该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兑换那记窝一垌田作勤工俭学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换给对方所有。”自此整个补锅佬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红旗生产队所有,整个补锅佬岭是集体所有地,红旗生产队一直经营补锅佬岭并负担其相应的国家购粮税直到全国取消粮食税,红旗生产队以此领取了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是符全国家法律的;而1976年没经红旗生产队同意,大直公社和红旗大队干部私自将补锅佬岭的部分林地划给了红卫林场(现三十六曲林场)……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文件罔顾、歪曲、否定1965年红旗大队将整个补锅佬岭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1966年经红旗大队同意,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兑换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的客观事实,随意将补锅佬岭的部分集体林地改为国有并划给三十六曲林场,这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吗?同时,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制造了地方法律漏洞,让不法之徒钻了空子,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成了不法之徒的有利证据,是市政府和北区政府官司“(2015)钦行终字第18号、(2017)桂07行终1号”输的原因之一。
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是1981610日发的,并且有林业局有存根;三十六曲的《山界林权证》是1981129日发的,其在林业局有没有存根不清楚。并且当时政府发《山界林权证》前是要走山定界的,按严格的程序办理的。

作者: 你我她    时间: 2024-5-7 08:44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5-6 21:13
北政处【2016】3号文件已证实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老岭《山界林权证》的合法性。正如上图划红线处所 ...

这个只是你写的起诉状上面的说,要拿出真实的证据佐证!说白了就是不能拿嘴巴说。另外证人尽量不要叫自己村委的人,这样有厉害关系,效力会比别人的差
作者: 你我她    时间: 2024-5-7 08:45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5-6 21:46
看看钦政复决字【1998】5号文件第5页与钦政复决字【2016】23号文件第8页,两页画红线处所描述的内容是相 ...

这个只是你写的起诉状上面的说,要拿出真实的证据佐证!说白了就是不能拿嘴巴说。另外证人尽量不要叫自己村委的人,这样有厉害关系,效力会比别人的差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7 10:01
你我她 发表于 2024-5-7 08:45
这个只是你写的起诉状上面的说,要拿出真实的证据佐证!说白了就是不能拿嘴巴说。另外证人尽量不要叫自己 ...

你的意思是政府的取证不可信?那也是,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为了私利牺牲了政府的公信力。如果当初政府能尊重红旗大队地方党政史,深入群众取证核对,尊重事实,秉公执法,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不会失信于民而不立。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7 13:43
2015)钦行终字第18号,此案两个焦占:1、胡熔光等10人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合法性;2、钦政复决字[1998]5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1、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谈相村村民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从他们所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里面有文字差异,其中一张里写的是壹雙,另一张写的是壹伹,说明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谈相村村民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在2个版本,而且《土地房产所有证》副县长签名处是空白的,这个就令人怀疑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谈相村村民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的真实性了。当时是“新中国土地改革法”实施时期,以当时的历史背景,是要打倒地主阶级,消灭地主,将地主的土地平分给当地农民的,而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谈相村村民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胡熔光10人便拥有1200亩土地,那就是重新制造出10个地主了,这合常理吗?但就是这么一张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被法院法官采纳了,这可是不寻常的。如果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谈相村村民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是一张假的证件,我们的庭审法官需要负责吗?
2、钦政复决字[199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与钦政复决字[2016]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同一个政府对同一事实的态度是两个截然相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14年经钦北区政府深入群众调查取证核对,“1962年‘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是固定给天岩大队所有,到1965年由红旗大队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后经当时红旗大队同意,红旗小学将该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兑换那记窝一垌田作勤工俭学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换给对方所有”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钦政复决字[2016]23号行政复议决予以确认,但钦政复决字[1998]5号行政复议决定却是否定了它的事实存在,对这么一个罔顾、否定事实,没有立足点且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行政复议决定文件,它已成了不法之徒的法律空子,是否还存在其合法性呢?它是地方政府行政污点之一,我们的地方政府还要让这样论点欠缺的行政复议文件长期存下去吗?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在政府行政工作中存在错误能及时纠正是百姓之福、国家之幸,如果还是执迷不悟的那是百姓之祸!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7 22:15
2017)桂07行终1号,此案存疑的两个焦点跟(2015)钦行终字第18号一样:1、胡熔光等10人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合法性;2、钦政复决字[1998]5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这是案件的两个“死结”,只要这两个“死结”打不开,就无法得出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8 08:27
补锅老山自解放后由天岩大队管理,1955年至1961年全国搞农业合作化,时任天岩乡长胡骏期,社长禤琼高为搞活农业社经济,决定天岩乡在补锅佬岭建立农业畜牧林场,派乡员专人管理……1962年实行“三包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固定给天岩大队, 1965年大搞“四清”运动,贫下中农管理学校进行勤工俭学,红旗大队(天岩大队)将补锅佬岭畜牧林场划给红旗小学(现天岩小学)管理作为勤工俭学基地。后因补锅老山离红旗小学太远,学生难去耕种、难管理,1966年当时校长唐上同向天岩大队贫协主席胡文辉和“四清”工作队李永辉提出要求,经与红旗大队干部研究决定,将红旗小学补锅佬勤工俭学基地兑换天岩东队那记窝一垌田作为勤工俭学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换给对方所有;同年,天岩村原有三个队(东、西、上队)合并为一个生产队叫红旗生产队,红旗大队自此一直经营管理补锅佬岭并负担其相应的国家征购粮任务直至全国取消征购粮(这在大直公社可以查交公购粮案底的)……
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乐怀村村民自解放后从来没有在补锅佬岭耕种过,在解放初五六十年代,当时有部分补锅佬岭还没种上林木,是荒草山,那里可公共放牧是正常现象,但乐怀村村民却以此为由索讨补锅佬岭权属,真是可笑!
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谈相村村民自解放后也从来没有在补锅佬岭耕种过,但他们却以持有疑点重重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为由强占补锅佬岭,在20102011年他们在补锅佬岭犯下了多起犯罪案件却没有受到法分律制裁,可见当地地方治理状况,如果谈相村村民持有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为假证,它已给当地造成较大危害,耗费政府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同时也给补锅佬岭所有者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是否会受到法律制裁?如果不受到法律制裁,那么人人都可以制造一本假证件支侵犯别人的合法财产,将会造成地方社会混乱;如果地方政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将有损地方政府形象,使得地方政府失去公信力,更严重的是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导致地方社会秩序混乱,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同时也使得当地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破害社会公正与正义。
[size=18.6667px]山贼是如此的嚣张——政府还能纵容山贼的犯罪行为吗?
[size=18.6667px]http://bbs.qinzhou360.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15446&fromuid=96717

[size=18.6667px](出处: http://bbs.qinzhou360.com/)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9 08:02
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补锅佬岭林权纠纷案本是一桩普通简单的民事案件,只要政府能尊重上世纪六十年代补锅佬岭历史及红旗大队与其相关的历史事件:
11962年“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是不是固定给了红旗大队?
2、整个补锅佬岭是不是集体所有地?
31965年红旗小学是否有勤工俭学基地?当年红旗小学基地是不是红旗大队划给的整个补锅佬岭?
41966年红旗小学是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给对方所有。
5、红旗生产队1966年后是否一直负担补锅佬岭的国家征购粮税(这是红旗生产队合法扔拥有补锅佬岭的重要证据)?
只要政府能深入当地群众调查取证核对,确定了以上事件是客观事实存在的,在1998年处理三十六林场与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林权纠纷时,如果当时地方政府能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是不会产生后面如此混乱的纠纷的。
然而,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罔顾、忽视、歪曲、否定它的事实,不惜牺牲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做出了如此不公正的政府行政行为,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成了不法之徒讨索补锅佬岭林权权属的合法依据;之后,经北区政府深入群众调查取证核对,北政处【2016]3号和北政处【2016]3号才承认以上事件是客观事实的。我们的地方政府如此前后矛盾、说法不一的政府行政行为,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何在?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价值观的,我们的地方政府还要让它继续存在吗?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9 18:45
1998年三十六曲林场是以牺牲政府权威和公信力的代价赢得了与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的林权争议,这是政府不公正的裁判,它使得政府失去威信和公信力,三十六曲林场与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的林权纠纷虽只是桩普通的民事纠纷,但它不公正的处理结果直接反映出当地政府的信誉,一个信誉不足的地方政府会直接影响到当地的营商环境,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发展。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10 19:06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5-7 22:15
(2017)桂07行终1号,此案存疑的两个焦点跟(2015)钦行终字第18号一样:1、胡熔光等10人的1953年《土地房 ...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桂07行终1号判决结果出来已有7年了,钦北区大直镇补锅佬岭林权归属纠纷至今还没有一个公正合法的处理结果出来,难道就让它不了了之?公理何在?
作者: 心跳设计师    时间: 2024-5-11 13:52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5-6 08:05
对于一个能歪曲事实,罔顾、否定地方史,法治得不到彰显,正义无法伸张的地区而言,真相是难见天日的。

你说别人那个地区没有真相,那你又如何说你的说的就是真相呢?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12 10:18
心跳设计师 发表于 2024-5-11 13:52
你说别人那个地区没有真相,那你又如何说你的说的就是真相呢?

政府深入群众调查取证核对,还原真相,依法依规处理裁决,给社会一个公道,这就是真相。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15 06:32
法律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基石,如果我们地方各级政府和法院存在执法不公,法治在地方无以彰显,社会正义无以伸张,社会公平无以体现;同时,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地方政府和法院执法不公,就会使得没有道德之人可以随意妄为,人民的合法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必然会引起社会秩序混乱,这是一个乌烟瘴气的地方,不适宜企业生存,何谈发展。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16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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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钦北区政府对谈相村的1953《土地房产所有证》核查是比较客观的,及其2个版本复印件,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能有2本真的原证吗?可以明确的说,这是假证。但假证却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证明谈相村的1953年的假《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法院的“分量”也是较重的哦!

作者: 钦州十六    时间: 2024-5-16 10:57
天岩某某三兄弟一个是村支书,一个是派出所都属于公务员,民很斗官的……那落村土地租金他们几个也想要,用无中生有争议来为难一个村,让村民无法正常工作生活
作者: 钦州十六    时间: 2024-5-16 11:11
民是很难斗得官,看得出,天岩有三兄弟,两个是公务员,前段时间也就是2024年5月3日一个做去破坏那落村集体几亩木薯农耕,报警后2024年5月5日捉到,也当是什么都没有发生,
作者: 钦州十六    时间: 2024-5-16 11:50
1960年还是用繁体字的,证字都作假了,呵呵好笑领导看不出真假,
作者: Mima    时间: 2024-5-17 01:33
钦州十六 发表于 2024-5-16 11:11
民是很难斗得官,看得出,天岩有三兄弟,两个是公务员,前段时间也就是2024年5月3日一个做去破坏那落村集体 ...

谁家的傻狗串出来乱咬人
作者: 心跳设计师    时间: 2024-5-17 09:19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5-12 10:18
政府深入群众调查取证核对,还原真相,依法依规处理裁决,给社会一个公道,这就是真相。

你怎么证明政府没有深入群众去调查取证了呢?你又如何证明没有依法依规处理了呢?靠你自己一张嘴吗?总不能你说什么就是什么吧,对吧?调查或者处理的结果不合适你,你不满意,你说不是真相,调查处理结果合适你了,你满意了,那别人又不满意,那别人也说你说的不是真相,那众口难调,到底哪边的是真相呢?如果每个人张口说什么就是什么,那事情永远没有结论。所以是不是真相,或者你的主张是不是真相,是不是就需要足够的证据来支撑?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18 09:25
如果你是政府职员,可以查看一下钦北区政府的“北政处[1998]6号”与“北政处[2016]3号”及市政府的“钦政复决字[1998]5号”与“钦政复决字[2016]23号”进行对比,两级政府对处理同一林权纠纷事件,前后出入那么大且漏洞百出,何来真相?
1998年钦北区政府在处理三十交曲林场与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林权纠纷案中,对天岩村民小组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视而不见,只字未提补锅佬岭权属相关的事实(即1966年红旗小学经红旗大队同意,将整个补锅佬山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给对方使用的事实),当时钦北区政府已失去了立场公正的处事地位。直到2016年“北政处[2016]3号”,钦北区政府才提出补锅佬岭权属相关事实(即1966年红旗小学经红旗大队同意,将整个补锅佬山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给对方使用的事实),1966年后整个补锅佬岭已归红旗生产队管理,红旗大队对补锅佬岭已没有管理权,而“北政处[1998]6号”提出的红旗大队补锅佬岭畜牧林场及林业专业队到七十年代初才解散,这是无中生有,胡说八道;同时,红旗大队对补锅佬岭没有管理权,在1976年红旗大队在没经红旗生产队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部分补锅佬岭与红卫林场(三十六曲林场)签定“山界协议”是不合法的。同时,1998年钦北区政府随意将三十六曲林场与红旗生产队争议的补锅佬岭山权属性集体所有改为国有,国家有哪条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1998年市政府的“钦政复决字[1998]5号”更是否定了补锅佬岭权属相关的事实(即1966年红旗小学经红旗大队同意,将整个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给对方使用的事实),而在2016年的“钦政复决字[2016]23号”却是承认了补锅佬岭权属相关的事实(即1966年红旗小学经红旗大队同意,将整个补锅佬山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给对方使用的事实),市政府立场如此前后不一,处事如此草率,政府的信誉和威信何在?并且“钦政复决字[1998]5号”已成为不法之徒讨索补锅佬岭权属的法理依据,使得补锅佬岭权属纠纷越来越复杂……这是政府永远也不会查出真相的。
如政府真的想要查出真相,必须纠正1998年处理三十六曲林场与红旗生产队的林权纠纷案中犯下的错误,撤销“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依法依规公正处理1998年三十六曲林场与红旗生产队的林权纠纷案,如此,真相便能大白于天下。


作者: 真理之论    时间: 2024-5-31 06:40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5-16 09:21
以钦北区政府对谈相村的1953《土地房产所有证》核查是比较客观的,及其2个版本复印件,1953年的《土地房 ...

制作假《土地房产所有证》侵犯别人的合法林地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具体到伪造《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触犯了国家法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法律规定,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可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伪造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还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对于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法律都将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政府明知证件是假的,却让违法者反客为主,真是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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