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国“质量月” | 产品漏电造成他人触电身亡!谁来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葛姐姐
时间:
昨天 10:17
标题:
全国“质量月” | 产品漏电造成他人触电身亡!谁来担责?
在使用电热水器及其辅件增压泵洗澡时,意外触电身亡,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安装者,与死亡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他们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近期,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件产品质量侵权案件。
近期
灵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产品质量侵权案件
↓↓↓
1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原告张某香购买了A公司生产、B公司销售的电热水器1台,因家中水压不够,便在劳某处购买了C公司生产的增压泵1只,并由劳某提供安装服务。劳某按张某香要求将电热水器、增压泵安装在浴室内,安装时供电插座的接地极未接地回路,未安装漏电断路器。2022年4月,张某香的家人使用案涉两款产品洗澡时被电击死亡。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张某香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B公司、C公司、劳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2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的规定,本案中,电热水器经鉴定不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生产、B公司对本案电击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案涉增压泵经鉴定,内部导线绝缘层热熔、破损,使用时增压泵金属外壳带电传导给电热水器,属于缺陷产品。劳某销售缺陷产品且未按规范安装供电插座以及未安装漏电断路器。C公司、劳某的行为对电击事故的发生及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张某香要求将案涉产品安装在浴室内,无视增压泵铭牌《警告》标识处“请勿在浴室内安装”的警告内容,对安装等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
法院确定C公司、劳某共同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方自行承担10%的民事责任。故依法判决C公司、劳某共同赔偿869742.8元给原告。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钦州市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电热水器是较为常见的居家用品,但在日常中如何正确使用电器、规范用电和确保用户人身安全,值得每一个电器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深思。为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和《民法典》对产品侵权在法律层面做了相应规定。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可知,产品侵权的归责方式是无过错原则,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拒绝赔偿。
本案的悲剧,也给广大的群众提了个醒,用电安全关系千家万户,要选购正规品牌电器,家庭电路、电器安装一定要聘请专业人员,并使用时注意电器铭牌的警告内容,尽量避免安全隐患的产生。在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切勿擅自将产品设施拆除送检,以免增加查明事故原因的难度,造成维权困难。
法条链接
(, 下载次数: 0)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
稀里糊涂一瞬间
时间:
昨天 11:57
一定要注意安全啊
作者:
maccjie
时间:
昨天 11:57
什么人都有的呢
作者:
蛋水鱼
时间:
昨天 11:58
这个还真的是一个问题
作者:
然后呢
时间:
昨天 11:58
谁的原因呢,值得考察
作者:
瞭望者
时间:
昨天 12:00
什么人都有的,注意安全才对
作者:
咕咕S
时间:
昨天 12:00
无语死死哦
作者:
武当派掌窗
时间:
昨天 12:01
安全隐患就要严查 了
作者:
搞爆
时间:
昨天 20:07
注意安全
作者:
个只双爆你虾笼
时间:
昨天 20:34
不是什么产品都可以在市场上销售的,出了事你就死定
欢迎光临 (http://120.77.173.188:88/)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