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审批逮捕,人民检察院内设部门——侦查监督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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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钦南检察
时间:
2012-5-30 02:33
标题:
审批逮捕,人民检察院内设部门——侦查监督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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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科(处),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负责受理公安机关提请
审查批捕案件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决定逮捕工作
,审查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造成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不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而逮捕公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
要追究法律责任。 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科(处)有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职能,刑事案件达到立案标准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行使职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侦查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一)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二)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八)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九)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十)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十一)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 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活动中的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书并通知纠正。
作者:
申请书
时间:
2012-6-29 08:31
申 诉 书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1年7月6日安石镇党委派出以郑大军副镇长为组长的工作组到安石镇坡村村委会指定支书人选:工作组马从宝在党员会议上宣布“党委已定谢永华任支书,你们选他得了,其他人不用选了”,导致全体党员被工作组马从宝同志误导,被迫选谢永华为本村支书,本村委会党员、村民怨声四起,纷纷要求罢免谢永华支书职务。 此次安石镇坡村村委会干部换届选举,违反了2011年换届选举纪律的,指定定谢永华任支书,不准选举其他人为干部,妨碍了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此外,谢毓斌村主任、陈小华文书,谢造兰治保主任的选举同样存在舞弊,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安石镇坡村村委会干部换届选举严重违纪,妨碍了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指定违法乱纪的谢永华任支书,请求各级党委、政府依法立案查处,追究本案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我们多次向浦北县安石镇人民政府及其纪检,浦北县安石镇人民政府及其纪检调查之后。不但不查处,还包庇怂恿,我们不服,依法向浦北县人民政府、浦北县信访局、浦北县纪委、浦北县组织部投诉和申诉,浦北县人民政府、浦北县信访局、浦北县纪委、浦北县组织部置之不理,没有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在当地影响极坏。为了维护党纪国法、惩罚腐败,我们依法提出申诉,我们向钦州市信访局、市组织部、市纪委、市政府、广西省政府、广西区纪委、广西区信访局申诉,之后谢永华支书、谢毓斌村主任、陈小华文书更加嚣张,威胁我们党员干部,说告到中央也奈何不了他们,试看在党纪国法面前,谢永华之流有多大保护伞?中央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是否惩罚谢永华之流的腐败。请求:一、罢免谢永华支书、谢毓斌村主任、陈小华文书、谢造兰治保主任职务。二、建议上级派出工作组到安石镇坡村村委会依法监督、从新推选安石镇坡村村委会干部。三、追究本案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2012年5月24日,广西区浦北县安石镇党委做出反应,在广西区浦北县安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覃书记、许旭富纪委书记拍台、拍凳威胁中共党员谢炳校和群众代表陈汝,说如果我们继续揭发2011年浦北县安石镇坡村村干部换届选举舞弊行为,就报复我们。我们要求请书面答复,过了几天,安石镇党委说浦北县组织部就这样答复如果我们继续揭发2011年浦北县安石镇坡村村干部换届选举舞弊行为,就报复我们,不作书面答复!我们不服,依法投诉。 广西区浦北县安石镇坡村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 2012年6月1日 附: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投诉书和申诉书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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