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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真理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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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爆料] 没有经过鉴定真伪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法庭上居然能获得法律效力,真是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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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楼主| 发表于 2024-5-7 10:01:2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你我她 发表于 2024-5-7 08:45
这个只是你写的起诉状上面的说,要拿出真实的证据佐证!说白了就是不能拿嘴巴说。另外证人尽量不要叫自己 ...

你的意思是政府的取证不可信?那也是,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为了私利牺牲了政府的公信力。如果当初政府能尊重红旗大队地方党政史,深入群众取证核对,尊重事实,秉公执法,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不会失信于民而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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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楼主| 发表于 2024-5-7 13:43:5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2015)钦行终字第18号,此案两个焦占:1、胡熔光等10人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合法性;2、钦政复决字[1998]5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1、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谈相村村民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从他们所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里面有文字差异,其中一张里写的是壹雙,另一张写的是壹伹,说明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谈相村村民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在2个版本,而且《土地房产所有证》副县长签名处是空白的,这个就令人怀疑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谈相村村民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的真实性了。当时是“新中国土地改革法”实施时期,以当时的历史背景,是要打倒地主阶级,消灭地主,将地主的土地平分给当地农民的,而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谈相村村民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胡熔光10人便拥有1200亩土地,那就是重新制造出10个地主了,这合常理吗?但就是这么一张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被法院法官采纳了,这可是不寻常的。如果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谈相村村民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是一张假的证件,我们的庭审法官需要负责吗?
2、钦政复决字[199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与钦政复决字[2016]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同一个政府对同一事实的态度是两个截然相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14年经钦北区政府深入群众调查取证核对,“1962年‘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是固定给天岩大队所有,到1965年由红旗大队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后经当时红旗大队同意,红旗小学将该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兑换那记窝一垌田作勤工俭学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换给对方所有”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钦政复决字[2016]23号行政复议决予以确认,但钦政复决字[1998]5号行政复议决定却是否定了它的事实存在,对这么一个罔顾、否定事实,没有立足点且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行政复议决定文件,它已成了不法之徒的法律空子,是否还存在其合法性呢?它是地方政府行政污点之一,我们的地方政府还要让这样论点欠缺的行政复议文件长期存下去吗?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在政府行政工作中存在错误能及时纠正是百姓之福、国家之幸,如果还是执迷不悟的那是百姓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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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7 22:15:4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2017)桂07行终1号,此案存疑的两个焦点跟(2015)钦行终字第18号一样:1、胡熔光等10人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合法性;2、钦政复决字[1998]5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这是案件的两个“死结”,只要这两个“死结”打不开,就无法得出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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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8 08:27:3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补锅老山自解放后由天岩大队管理,1955年至1961年全国搞农业合作化,时任天岩乡长胡骏期,社长禤琼高为搞活农业社经济,决定天岩乡在补锅佬岭建立农业畜牧林场,派乡员专人管理……1962年实行“三包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固定给天岩大队, 1965年大搞“四清”运动,贫下中农管理学校进行勤工俭学,红旗大队(天岩大队)将补锅佬岭畜牧林场划给红旗小学(现天岩小学)管理作为勤工俭学基地。后因补锅老山离红旗小学太远,学生难去耕种、难管理,1966年当时校长唐上同向天岩大队贫协主席胡文辉和“四清”工作队李永辉提出要求,经与红旗大队干部研究决定,将红旗小学补锅佬勤工俭学基地兑换天岩东队那记窝一垌田作为勤工俭学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换给对方所有;同年,天岩村原有三个队(东、西、上队)合并为一个生产队叫红旗生产队,红旗大队自此一直经营管理补锅佬岭并负担其相应的国家征购粮任务直至全国取消征购粮(这在大直公社可以查交公购粮案底的)……
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乐怀村村民自解放后从来没有在补锅佬岭耕种过,在解放初五六十年代,当时有部分补锅佬岭还没种上林木,是荒草山,那里可公共放牧是正常现象,但乐怀村村民却以此为由索讨补锅佬岭权属,真是可笑!
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谈相村村民自解放后也从来没有在补锅佬岭耕种过,但他们却以持有疑点重重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为由强占补锅佬岭,在20102011年他们在补锅佬岭犯下了多起犯罪案件却没有受到法分律制裁,可见当地地方治理状况,如果谈相村村民持有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为假证,它已给当地造成较大危害,耗费政府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同时也给补锅佬岭所有者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是否会受到法律制裁?如果不受到法律制裁,那么人人都可以制造一本假证件支侵犯别人的合法财产,将会造成地方社会混乱;如果地方政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将有损地方政府形象,使得地方政府失去公信力,更严重的是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导致地方社会秩序混乱,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同时也使得当地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破害社会公正与正义。
[size=18.6667px]山贼是如此的嚣张——政府还能纵容山贼的犯罪行为吗?
[size=18.6667px]http://bbs.qinzhou360.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15446&fromuid=96717

[size=18.6667px](出处: http://bbs.qinzhou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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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楼主| 发表于 2024-5-9 08:02:4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补锅佬岭林权纠纷案本是一桩普通简单的民事案件,只要政府能尊重上世纪六十年代补锅佬岭历史及红旗大队与其相关的历史事件:
11962年“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是不是固定给了红旗大队?
2、整个补锅佬岭是不是集体所有地?
31965年红旗小学是否有勤工俭学基地?当年红旗小学基地是不是红旗大队划给的整个补锅佬岭?
41966年红旗小学是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给对方所有。
5、红旗生产队1966年后是否一直负担补锅佬岭的国家征购粮税(这是红旗生产队合法扔拥有补锅佬岭的重要证据)?
只要政府能深入当地群众调查取证核对,确定了以上事件是客观事实存在的,在1998年处理三十六林场与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林权纠纷时,如果当时地方政府能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是不会产生后面如此混乱的纠纷的。
然而,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罔顾、忽视、歪曲、否定它的事实,不惜牺牲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做出了如此不公正的政府行政行为,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成了不法之徒讨索补锅佬岭林权权属的合法依据;之后,经北区政府深入群众调查取证核对,北政处【2016]3号和北政处【2016]3号才承认以上事件是客观事实的。我们的地方政府如此前后矛盾、说法不一的政府行政行为,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何在?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价值观的,我们的地方政府还要让它继续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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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9 18:45:5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1998年三十六曲林场是以牺牲政府权威和公信力的代价赢得了与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的林权争议,这是政府不公正的裁判,它使得政府失去威信和公信力,三十六曲林场与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的林权纠纷虽只是桩普通的民事纠纷,但它不公正的处理结果直接反映出当地政府的信誉,一个信誉不足的地方政府会直接影响到当地的营商环境,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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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0 19:06:5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5-7 22:15
(2017)桂07行终1号,此案存疑的两个焦点跟(2015)钦行终字第18号一样:1、胡熔光等10人的1953年《土地房 ...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桂07行终1号判决结果出来已有7年了,钦北区大直镇补锅佬岭林权归属纠纷至今还没有一个公正合法的处理结果出来,难道就让它不了了之?公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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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1 13:52:1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5-6 08:05
对于一个能歪曲事实,罔顾、否定地方史,法治得不到彰显,正义无法伸张的地区而言,真相是难见天日的。

你说别人那个地区没有真相,那你又如何说你的说的就是真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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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2 10:18:3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心跳设计师 发表于 2024-5-11 13:52
你说别人那个地区没有真相,那你又如何说你的说的就是真相呢?

政府深入群众调查取证核对,还原真相,依法依规处理裁决,给社会一个公道,这就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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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5 06:32:4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法律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基石,如果我们地方各级政府和法院存在执法不公,法治在地方无以彰显,社会正义无以伸张,社会公平无以体现;同时,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地方政府和法院执法不公,就会使得没有道德之人可以随意妄为,人民的合法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必然会引起社会秩序混乱,这是一个乌烟瘴气的地方,不适宜企业生存,何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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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6 09:21:1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以钦北区政府对谈相村的1953《土地房产所有证》核查是比较客观的,及其2个版本复印件,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能有2本真的原证吗?可以明确的说,这是假证。但假证却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证明谈相村的1953年的假《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法院的“分量”也是较重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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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6 10:57:36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天岩某某三兄弟一个是村支书,一个是派出所都属于公务员,民很斗官的……那落村土地租金他们几个也想要,用无中生有争议来为难一个村,让村民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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