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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向主播借钱后再“打赏”主播,是否算还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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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24-5-7 10:43:0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近年来,网络直播愈来愈热,许多人在闲暇之余都喜欢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观看各类直播,在观看过程中给主播“刷火箭”“送礼物”等行为已普遍存在。那么,如果向主播借钱后再“打赏”主播,是否算还债呢?

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以其在直播间“刷礼物”给原告为由拒绝返还借款,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01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系直播平台主播,被告陈某通过平台与原告相识并成为朋友关系。2022年10月31日至12月20日,被告先后五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合计26900元,并承诺次年2月份开始归还。2023年2月1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未予返还,但承诺三月初返还。同年3月5日,原告再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仅同意返还收取的6900元,收取的20000元被告以其用于直播间“刷礼物”给原告为由拒绝返还,原告遂提起诉讼。

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借贷的双方形成借贷合意,一方出借资金供另一方使用,用款方按照约定返还资金的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主要特征是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且出借人实际交付了出借资金。
本案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多次向被告确认借款数额,被告最后确定向原告借款并承诺归还时间,原告同意并依约向被告转账,至此双方已形成了借贷合意,故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陈某向吴某借款,取得借款后用于网络直播平台的充值,是其对借款的自主处分行为,陈某在直播平台向吴某刷礼物“打赏”,与其向吴某借款,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陈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吴某存在限制或诱导陈某必须充值并购买礼物“打赏”吴某的情形,亦无法证实吴某认可相关“打赏”即为偿还借款。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69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应当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主要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双方虽未出具债权凭证,但原告仅依据借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借贷关系且已通过“打赏”方式返还钱款,在此种情况下,被告所持的抗辩内容,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新的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应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佐证其主张的借贷关系,而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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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7 11:19:2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看着也是一个人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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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7 11:18:2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这个肯定算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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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4-5-7 11:18:2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这个肯定算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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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5-7 11:19:2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原来如此,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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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4-5-7 11:19:2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怎么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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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4-5-7 11:20:3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这样的人不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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