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监督!现我大队将调查处理情况说明如下:2016年4月09日10时38分,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市公安局“110”指令:在钦州市南珠西大街钦州学院大门前路段,发生一辆小车与一辆摩托车碰撞的交通事故,有人受伤,已经通知救护车,要求出警处置。接警后,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两名民警赶到现场处置。现场有一辆面包车一辆摩托车,双方司机还在现场,摩托车司机受伤倒地,后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民警现场勘查及调查了解,现案情基本查清。 2016年4月9日10时许,张某某驾驶桂N02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南珠西大街自东向西行驶,至事故路段时,适遇苏某某驾驶桂NT99**号小普通客车从南珠西大街北侧非机动车道实施左转掉头,张某某发现后采取措施不及(现场遗留摩托车刹车痕迹1650mm,摩托车倒地刮痕1750mm)致使车身右侧与面包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案件我大队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了解伤者情况和要求车方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并对案件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多次讨论案件结果,目前,该案件我大队已依法作出责任认定,并告知事故双方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我大队在办理该案件中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程序合法,责任认定合法。 相关当事人如有疑问,可直接到我大队进行咨询,或向交警支队事故科咨询。 钦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 2016年5月26日 |
首先谢谢你的回复和关注~ 之所以发生此事故,完全是面包车驾驶员,驾驶条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禁止掉头转弯的路段,不注意观察后方车辆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实施左转实施掉头的违法行为造成,依法依理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虽然摩托车驾驶员在南珠西大街自东向西行驶至钦州学院大门口前路段前被对方车辆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法实施左转实施掉头而发生事故,不是造成事故原因,依法依理不应承担此事故责任。 在有禁止调头标志、标线的地方及人行道、桥梁、陡坡、隧道调头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调头车辆负全责。这个没啥好解说的,都说了不准调头你硬要调头,这都是吃太饱撑坏脑的行为。 |
Mr阮将票投给了:对方的过错严重 |
顶一下机友 |
|客服电话:0777-3609360|触屏版|小黑屋|手机360|桂ICP备08003557号-1|
GMT+8, 2025-2-7 18:33 , Processed in 0.185194 second(s), 29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