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曝光奸商 于 2016-11-14 16:03 编辑 流星星 发表于 2016-11-14 15: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懂你是不是拉风的人,如果是你是商家,规则一变再变,迟早关门!能做活动,之前定下的规则就是准则!要不你就说限量一百个而不是说没有数量和时间限制!所谓的“解释权在商家”,请你好好百度一下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应! 关于最终解释权,你只需要明白两个层面的意思,就可以了。 第一,从商家的角度看,商家标明“最终解释权”,其意思是,关于商家组织的活动,如果出现争议,歧义,异议的时候,商家是有权做出一定的解释(当然,大部分情况下是对商家有利的,也可能商家保持中立),通俗的说就是活动规则的解释。 例子:商场搞促销,消费多少金额就可以领取脸盆一个,你达到了消费金额,去领脸盆的时候,发现脸盆已经领光了,怎么办?这个时候,商家说了,脸盆领光了,那里还有水桶可以选择。你问为什么呢?非要脸盆不可。这个时候商家说……,所以不能送脸盆,只有水桶了。这个时候就体现的是最终解释权。 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以,你可以看出。商家单方面的给出最终解释权,有的时候其实是无效的。所以,不必过于看重他们所说的最终解释权。 现代快报网7月27日镇江电(通讯员 包晨亮 记者 林清智)相信很多消费者收到过优惠券和宣传册,一些优惠券和宣传册不起眼的部分会有一句“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仿佛是“潜规则”。 近日,镇江润州区市场监管局就接到了这样一起投诉,消费者刘女士称她使用某家包子铺发放的现金券,现金券上并未标明使用期限,但包子铺的工作人员说不能使用,还指着现金券上“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的条款说:“解释权归我们,我们说活动结束了就结束了。”刘女士非常气愤,投诉了这家店铺。 监管局工作人员前往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店铺的行为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属违法行为。工作人员教育了该店铺的店员,并给予该店铺500元的行政处罚。 工作人员表示,2014年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将“最终解释权”这一霸王条款纳入调整范围,明确表示“最终解释权”不合法,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最终解释权”还是屡见不鲜,这背后还是所谓的利益在作祟,经营者常常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以达到“保障”自身利益的目的,却不知因此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不得不说是因小失大。 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类似霸王条款,可以拨打12315举报。 |
被举报者逃避工商局的调查,最后工商局通过房东才找到他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在今后开展经营活动时要诚实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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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店的老板居然还用解释权来说话,解释权给你这样用的话那这样子老板就等着挨赔钱吧!赔死你! |
我也是这样被忽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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