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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处事立场朝令夕改,请问其公信力与权威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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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9-21 05:30

正文摘要:

本帖最后由 hukehuan 于 2024-9-21 08:36 编辑   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1981年6月10日依法依规领取了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权证》,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权证》其山界东、西、南、北的界限清晰;三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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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慧眼| 来自广西 发表于 2024-9-21 22:14:19
反映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客户端就对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贫民等征收| 来自山西 发表于 2024-9-21 18:38:54
这什么时代了,还有人相信公信力?连它自己都不信来自: Android客户端
hukehuan| 来自广西 发表于 2024-9-21 16:08:32
佛音 发表于 2024-9-21 08:35
一切改革开放前的都不作数、以最新颁发证书为准,都没有的话-就看谁实力硬了。

楼主说的“就看谁实力硬了”是至理名言,这个实力其实就是是后台实力,这些不法分子拿着一本1953年假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市中院2015年和2017年与钦北区政府及市政府的2次官司居然赢了,这让钦北区政府和市政府颜面扫地,这说明其后台是极强的,之后2024年钦北区政府不得不屈服于其后台权力之淫威,索性将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的林地瓜分给这些不法之徒,国家法律及地方政府被不法之徒强大的后台权力玩弄于股掌之中。
佛音| 来自山西 发表于 2024-9-21 08: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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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kehuan| 来自广西 发表于 2024-10-21 08:37:29
事实和理由:
一、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证号为:900272)是当年钦州县人民政府依据事实和法律颁发的。  
1、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补锅佬岭林在“四集中”时期由当时钦州县大直公社天岩大队管理,1958年天岩大队干部为搞好大队农业社经济,组织社员在补锅佬岭建立畜牧场,并派专业人员管理……1962年“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固定给了天岩大队,天岩大队补锅佬岭畜牧场还在发展,林业专业队一直管理着补锅佬岭畜牧场,钦北区政府人员于2013年对六十年代的天岩大队干部禤琼琨、黄明清、禤琼刚、胡朝俊的调查证言可佐证。
  2、1966年初“四清”运动时,为响应上级号召,红旗大队(原天岩大队)干部与红旗小学校长唐上桐商议决定将原天岩大队补锅佬岭畜牧场所属的荒山田地范围内(包含现争议岭)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唐上桐的证明材料及天岩村委会的证明材料都可佐证),红旗大队从此失去对整个补锅岭的管理权,其林业专业队也已解散。
3、由于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离红旗小学较远,学校不好管理,1966年底红旗小学校长唐上桐又与红旗大队总会计兼文书胡荣期、红旗大队队长禤进城及“四清”工作队李永辉商议(时任红旗大队支书胡朝枢因在党校学习没能参加),要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村东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胡荣期、禤进城)的证明村料、红旗小学校长唐上桐的证明材料和2013年钦北区政府人员对当时大队干部禤琼琨、黄明清、禤琼刚、胡朝俊、胡业寿、胡骏群的调查证言及钦北区政府人员对当时红旗小学老师唐上浩的调查证言都可佐证。
4、1966年红旗小学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是无需负担国家公购粮税的,而天岩村东队耕种那记窝田每年要交400斤购粮税,天岩村东队交那记窝田400斤购粮税一直到1992年才由天岩村上、东、西三队共同分担这400斤购粮税直到国家取消粮食税,天岩村公所的粮食清册和关于天岩村公所补锅佬山林水田纠纷问题处理意见的证明材料可以佐证。
5、红旗小学经营那记窝勤工俭学基地的事实,当时红旗小学学生谭高富、胡业奇的证明材料和钦北区政府人员对当时红旗小学老师唐上浩、黄吉昌的调查证言及钦北区政府人员对附近村民廖腾仕的调查证言都可佐证。
6、1966年底天岩村东、西、上三队合并为红旗生产队,红旗生产队也自此开始经营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1968年驻村干部黄尊荣和队长(胡业芬)带领队员到补锅佬岭开荒造林并派队员专人管理(黄尊荣的证明材料可佐证),红旗生产队在补锅佬开荒造林、种水田、种中药材(天冬、砂仁、八角、肉桂、水半夏、巴戟等,如今在补锅佬岭还能找到相关药材)、放牧(当时七十年代红旗生产队在补锅佬岭的生牛及水牛存栏量有四五十头)发展起自己的畜牧林场;经过多年开荒造林,补锅佬林地也已发展成为大直镇天岩村委天岩村及邻近村水田重要的水源林。
钦北区政府工作人员对胡业寿、禤琼琨、禤琼昌、廖桂嵩的调查证明材料、1993年3月12日关于天岩村公所天岩村(上、东、西)三个队出售补锅山桐油树合同书、1995年9月25日大直镇林业管理站的证明材料、1996年3月31日三十六曲林场员工农祥昧拔天岩村村民在补锅佬岭所种的松木苗的证明材料、2015年钦北区政府工作人员对那江村组人廖桂嵩的调查证言都可佐证天岩村上、东、西队一直在经营管理补锅佬岭。
7、1976年红旗大队干部没有经红旗生产队同意,私自将红旗生产队管理的大部分补锅佬岭与红卫林场(今三十六曲林场)签定《山界协议书》,红旗大队与红卫林场签定的《山界协议书》并没有红旗生产队的签名,该协议书是不合法的(详见红卫林场与红旗大队签定的《山界协议书》,当年红旗大队干部经办人禤琼昌的证明材料可佐证);同时红卫林场的山权证是1981年12月9日发的,比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证号为:900272)晚发半年时间,且其山权证的补锅佬长江岭的东南西北的界限混乱,其山权证是存在问题的。
   1981年6月10日红旗生产队依法依规按程序领取了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证号为:900272)。可以说,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证号为:900272)所属山地是继承了红旗小学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也就是继承了原天岩大队补锅佬岭畜牧场。
二、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钦北区人民政府北政处【2024】24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的理由:
(一)乐怀组主张无事实依据
1、乐怀组称“补获佬岭在解放前是无主荒山,解放后土改时乐怀组开始有部分群众自发到葫芦麓、石鼓岭、青蛙山(均属争议范围)等岭开荒种植农作物,还曾在岭上先后种过桐柚树、杉木、八角等经济树木”,而在解放后土改时,整个补锅佬岭仍属公岭,个人是不能随便动用的,到“四集中”时期由当时钦州县大直公社天岩大队管理,1962年“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固定给了天岩大队,当时天岩大队还有专人发展补锅佬畜牧场,任何个人是不能在补锅佬岭私自开荒种木的。钦北区政府人员对乐怀组村民胡炜光的调查证言及其个人证明材料可佐证乐怀组村民没有在补锅佬岭种过桐柚树、杉木、八角等经济树木。
2、乐怀组称“1964年左右乐怀组还在石鼓岭中部建有五间牛棚作为生产队养牛使用,当时生产队养有一百多头牛,时间一直延续到1981年分田到户,三十六曲林场进驻后,生产队逐步把牛分给农户,养牛场才解散,牛棚也随之废弃”1964年整个补锅佬岭所有权仍属天岩大队所有,乐怀组村民是无权霸占的,且据天岩村老干部介绍,当时乐怀村组的牛棚并不在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的山界范围内。乐怀组所提供的材料虚假,米利村村民的证明材料可佐证。
(二)谈相组主张无事实依据  
1、谈相组持有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其曾提供的2张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复印件里有文字差异常,其中一张复印件在登记“补获佬山”的“丘间亩”栏内所填写的单位数是“壹隻”字样,另一张复印件在里有登记“补获佬山”的“丘间亩”栏内所填写的单位数是“壹個”字样,说明谈相组持有两本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同时其提供的2张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复印件里的“副縣”栏没有领导签名,存在造假问题。
2、同时谈相组村民从未在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山界范围内经营过。
(三)钦北区人民政府北政处(2024)24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1、北政处(2024)24号裁决说的“区人民政府认为,通过新一轮调查走访,包括调查居住在那记窝田附近的天岩村委会那落村民小组的知情人,均不足于证实解放后天岩上、东、西组用那记窝30亩水田兑换补获佬岭的事实。因此对申请人天岩上、东、西组称天岩东组在上世纪60年代用那记窝 30亩水田与红旗小学兑换补获佬岭的主张不予采信”,而原那落村民卢金贤为乐怀组作证明人的证言中也承认了“红旗小学校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村东队那记窝田兑换的事实”,而按卢金贤所述的那记窝田只有3亩多,这与当时天岩村东队耕种那记窝田负担的400斤粮食任务(说情见天岩村公所粮食清册)是对不上的,且钦北区工作人员对附近村民廖桂嵩的调查证言也证实为30亩;当时红旗小学校长唐上桐的证明材料和钦北区政府人员对当时天岩大队干部禤琼琨、黄明清、禤琼刚、胡朝俊、胡业寿、胡骏群及红旗小学老师唐上浩的调查证言也都佐证了红旗小学校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村东队那记窝田兑换的事实”;“1966年初红旗大队(原天岩大队)将原天岩大队补锅佬岭畜牧场所属的荒山田地范围内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和“1966年底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村东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是原钦州县当时地方党政工作史的一部分,我们的政府不该否定自己的历史。
2、自1966年底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勤工俭学苦地与天岩东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后(当时天岩村东、西、上队合并为红旗生产队),整个补锅佬岭的合法持有者及经营管理者是红旗生产队,红旗大队(原天岩大队)对补锅佬岭失去了所有权和管理权;1976年时,在没有经过红旗生产队的同意,红旗大队是没有权力将补锅佬岭划给红卫林场的,其与红卫林场(三十六曲林场)签定的《山界协议书》并没有红旗生产队的签名(详见山界协议书)是不合法的。北政处(2024)24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却将1976年红卫林场经与大直公社及红旗大队(原天岩大队)协商后,由红旗大队将补获佬岭大部分面积划给红卫林场管理使用。”视为合法性,这证明钦北区政府的法治观念是比较淡薄的,我们百姓最需要的是地方政府能依法办事。
3、北政处(2024)24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讲的“上世纪90年代,三十六曲林场与天岩上组、东组、西组就补锅佬岭权属发生争议,钦北区人民政府于1998年作出了北政处(1998)6号处理决定,将补获佬岭部分林地(约800亩)确认属国家所有,由三十六曲林场经营管理。北政处(1998)6号处理决定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程序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北政处(1998)6号处理决定经过行政复议后,已花去了天岩村上、东、西队村民一万多块钱,当时天岩村上、东、西队村民贫穷落后,已没有财力进行行政诉讼,而北政处(2024)24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却说“北政处(1998)6号处理决定经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程序”纯属虚构,这严重损害钦北区政府公信力和权威;“北政处(1998)6号处理决定”没有尊重“1966年初红旗大队(原天岩大队)将原天岩大队补锅佬岭畜牧场所属的荒山田地范围内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1966年底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勤工俭学苦地与天岩东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事实,并将没有红旗生产队签字的红卫林场与红旗大队签定的山界协议书的不合法协议书视为合法性,红卫林场以不合法的山界协议书为依据强占补锅佬岭是强盗行为,钦北区政府视之为合法性“北政处(1998)6号处理决定是支持强盗行为的裁决,“北政处(1998)6号处理决定”成了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的权属纷争混乱的根源,“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的权属纷争”已发展成当地的一个“火药桶” ,北政处(1998)6号处理决定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在此申请贵府撤销北政处(1998)6号处理决定。
4、谈相村组不法村民以一本假的1953年防城县《土地房产所有证》为依据于2005年、2007年、2008年、2010年至2011年在补锅佬岭犯下多起案件(损毁补锅佬岭林地木苗、霸占补锅岭林木割松脂,甚至偷伐林木卖,更甚者因林地纠纷在补锅佬岭引起群体斗殴事件造成7人受伤),当时政府没有将案犯者依法惩处,而钦北区人民政府北政处(2024)24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却将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范围内的103亩林地确权给乐怀村、将106亩林地确权给谈相村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钦北区人民政府北政处(2024)24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没有尊重事实依据且缺乏法理依据,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精神,在此申请贵府撤销钦北区人民政府北政处(2024)24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

xrq| 来自广西 发表于 2024-9-30 13:03:52
钦南康熙岭公社诗家大队有林权证,但被人以解放初合作社前是他们的岭为由,打官司竟赢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hukehuan| 来自广西 发表于 2024-9-30 07:51:55
通过以上举证,乐怀组及谈相组对补锅佬岭权属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乐怀组及谈相组部分不法村民曾多次在补锅佬岭犯案,当时钦北区政府没能将案犯者绳之以法,北政处2024(24号)裁决没有依事实证据却将补锅佬岭分予他们,这无疑是让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得逞,是纵容、放任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北政处2024(24号)裁决处事立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精神。
hukehuan| 来自广西 发表于 2024-9-27 20:00:53
通过以上举证,乐怀组及谈相组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但仅凭乐怀组及谈相组曾在那里放过牧就能确定他们的权利,请问这是哪条法律规定的,如按这做法必然会大乱,因为曾在那里放牧的还有很多村组,他们都会跑来争………
菲芘小方|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24-9-26 21:21:12
什么情况啊来自: Android客户端
yan12345| 来自广西 发表于 2024-9-25 09:42:23
                             
hukehuan| 来自广西 发表于 2024-9-25 08:41:20
北政处(1998)6号处理决定经过行政复议后,当时已花去了天岩村上、东、西队村民一万多块钱,天岩村上、东、西队村民贫穷落后,已没有财力进行行政诉讼,而北政处【202424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却说“北政处(1998)6号处理决定经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程序”纯属虚构,政府不该撒谎。
网事难忘|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24-9-24 18:06:26
太复杂了看不懂。来自: Android客户端
hukehuan| 来自广西 发表于 2024-9-24 17:23:33
通过以上举证,1966年红旗大队(天岩大队)干部经办人的证明、红旗小学校长的证明、北区政府对上世纪六十年代天岩大队干部及红旗小学老师的调查证明,以及天岩东队耕那记窝田需负担400斤购粮任务的佐证,都客观反映出“1966年底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东队那记一垌田兑换”是事实存在的;“1966年底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东队那记一垌田兑换”是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立足根本。然而,1998年的北政处[1998]6号裁决对“1966年底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东队那记一垌田兑换”之事只字未提,其无视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的立足依据,此裁决是不公正的;2014年的北政处[2014]12号裁决是承认了“1966年底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东队那记一垌田兑换”事实;2016年的北政处[2016]3号裁决也是承认了“1966年底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东队那记一垌田兑换”事实;而2024年的北政处2024(24号)载决却不采信“1966年底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东队那记一垌田兑换”事实,北区政府如此处事无原则,处事立场摇摆不定,其公信力与权威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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