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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真理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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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爆料] 没有经过鉴定真伪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法庭上居然能获得法律效力,真是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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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楼主| 发表于 2024-5-3 20:16:2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这是1966年红旗大队干部及红旗小学校长商讨将红旗小学补锅老山勤工俭学地与天岩东队那记窝田兑换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如今已不在世了,可以说是死无对证。但在1998年时,证人都还在世,却被钦北区政府及钦州市政府否定了,这是被权力专横跋扈的结果。在当今,还有重要的证人在世,即是1965年、1966年、1967年在红旗小学读书的学生,他们大多还在世,1965、1966、1967年红旗小学在校学生分别在哪里耕种过学校勤工俭学地?只要详细查询就可印证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了。但是他们惦记的是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补锅老山的林地归属,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已没必要,这是不负责任的政府行为。而对于拥有大直公社红旗大队红旗生产队补锅老山《山界林权证》的村民们更需要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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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楼主| 发表于 2024-5-4 07:54:4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以上回贴从诸多论点及证明材料验证了“1966年红旗小学拿补锅老山勤工俭学地兑换天岩村东队那记窝田”是客观事实存在的。1965年大搞“四清”运动,红旗小学领导和红旗大队干部响应上级(相当于如今的钦州市政府)号召,将补锅老山即红旗大队的畜牧林场划给红旗小学办勤工俭学地,这是当时钦州县地方党政工作史的一部分,然而,1998年钦州市钦北区政府文件“北政处【1998】6号”,却忽视且歪曲它的历史,红旗大队畜牧林场和专业护林员已在1962年“四权下放、三包四固定”时解散,红旗大队畜牧林场并于当年承包给集体经营直到1965年划给红旗小学做勤工俭学地。
         1998年钦州市钦北区政府文件“北政处【1998】6号”是与民争“利”之文件,它忽视且歪曲自己地方党政工作史,没能向社会伸张正义,却助长当地歪风邪气,给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补锅老山林权纠纷播下了“混乱”种子,让当地不法之徒对补锅老山进行无休止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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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5 07:44:1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补锅老山自解放后由红旗大队管理,1955年至1961年全国搞农业合作化,时任天岩乡长胡骏期,社长禤琼高为搞活农业社经济,决定天岩乡在补锅老山建立农业畜牧林场,派乡员专人管理……1962年实行“三包四固定”方针,补锅老山畜牧林场人员解散,该林场由王武兴、王家伟、谭大海、卢玉初等人承包,1963年至1964年由天岩上队承包。1965年大搞“四清”运动,红旗大队响应上级号召,红旗大队贫协主席胡文辉,“四清”工作队李永辉和红旗小学校长唐上桐开会研究决定:将红旗大队补锅老山畜牧林场划给红旗小学做勤工俭学地。红旗小学勤工俭地承接了红旗大队补锅老山畜牧林场,1966年红旗小学将其与天岩村东队那记窝田兑换,同年,天岩村东、西、上队合并组成红旗大队,红旗生产队1966年开始接管并经营补锅老山畜牧林场并地直经营,红旗大队补锅老山林权属性一直保持不变即集体所有制;在红旗生产队补锅老山《山界林权》范围内,有部分被三十立六曲林场的《山界林权》重叠了,在红旗大队办畜牧林场时已耕种过(可以查证曾在那里耕种过的当事人)重叠林地,但钦州市政府为了改变其土地属性,不惜歪曲甚至否定了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红旗大队的党政史,即是歪曲否定了自已地方党政史。“钦政复决字【1998】5号”文件为了改变争议林地属性,罔顾歪曲否定地方党政史,其是缺乏立足依据的。当时市政府为了蝇头小利而不惜牺牲政府的公信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明其是缺乏政治远见的。“钦政复决字【1998】5号”文件将是钦州市政府行政污点之一,它却成为了侵犯补锅老山不法之徒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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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大直公社干部驻红旗生产队的证言

当时大直公社干部驻红旗生产队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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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红旗大队干部证言

当时红旗大队干部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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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市政府复议文件

1998年市政府复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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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市政府复议文件

1998年市政府复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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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市政府复议文件

1998年市政府复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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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市政府复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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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市政府复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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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市政府复议文件

1998年市政府复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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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24-5-5 11:41:4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你认为法院判决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诉,在360无法判决你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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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楼主| 发表于 2024-5-5 13:10:3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great221 发表于 2024-5-5 11:41
你认为法院判决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诉,在360无法判决你这个事情

真相公布于众,是非自有公论,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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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24-5-5 23:14:1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4-27 16:24
法院没有对申诉人的证件证据进行质证以辨真伪就赋予了它的法律效力,即使是假证也有法律效力,这对法律而言 ...

法院不会主动质证的吧,开庭的时候,你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质疑,需要你自己质证,比如需要你申请鉴定真伪才行,如果你是被告,那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开庭时法院会问你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有有什么意见吗?同样的,被告出示的证据原告也可以质疑,如果双方都认同,那法院为什么要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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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24-5-5 23:16:2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4-30 08:21
钦州市中院行政判决书“(2017)桂07行终1号”,中院没对上诉人的重要证据《土地房产所有证》进行辨真伪就 ...

这个按法律来说,如果你觉得证件是假的,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你得举证证明你说的话成立才行,不能你说什么就是什么,别人法院不采纳你就说别人法院怎么样怎么样司法不公正,这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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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24-5-5 23:17:1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4-30 11:06
那是2017年的市中院终审判决。老人不懂法,已错过申诉期。那判决书本人前几天才看到,可一看便发觉其存在 ...

你这话说得,你不懂就怪别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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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24-5-5 23:19:0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5-5 13:10
真相公布于众,是非自有公论,公道自在人心。

没有人能代表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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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楼主| 发表于 2024-5-6 05:43:3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心跳设计师 发表于 2024-5-5 23:14
法院不会主动质证的吧,开庭的时候,你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质疑,需要你自己质证,比如需要你申请鉴定真伪 ...

      在钦北区政府调解纠纷时已对申诉人的证件质证,要求法分律鉴定,但申拆人心虚,一真不敢拿来鉴定。这事法院是知道的,法院否定了钦北区政府的质证结果,而法院以核对过申诉人证件原件,却不质证就赋予它的法律效力明显是不合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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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楼主| 发表于 2024-5-6 05:48:4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心跳设计师 发表于 2024-5-5 23:16
这个按法律来说,如果你觉得证件是假的,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你得举证证明你说的话成立才行,不能你说 ...

按你说话的意思,就如本章开篇所讲的了,那是制造社会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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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楼主| 发表于 2024-5-6 08:05:2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对于一个能歪曲事实,罔顾、否定地方史,法治得不到彰显,正义无法伸张的地区而言,真相是难见天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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