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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中国足协办案必须要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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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7 21:32: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中国足协办案必须要严谨
青岛中能与刘健的合同门事件,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与青岛中能的处罚仲裁案件,给中国足协严格按章办事,严谨处理案件并且办成铁案提供了最好的机会。如果不彻底把这两起案件的程序、依据等梳理得井井有条,今后还会出现更多的青岛中能死磕中国足协,穷追猛打之下让中国足协的权威逐渐消弭。
下面,我谈一些自己的理解,与中国足协共勉。
10月13日,青岛中能和中国足协纪委会的官司庭审之后,我认为这个案子包括此前刘健的合同门事件,早已不是青岛中能和刘健的问题,而是一直在考验中国足协依法办事、按章办事的能力。
自从青岛中能和刘健的合同门事件以来,我是对所有案件涉及到的所有情节研究最为透彻的社会人。我本来就熟知中国足协的规章制度和办案程序,加上官司的离奇曲折性,我又了解到很多法律领域的东西。从第一个案件至今,我从未对青岛中能和刘健的谁是谁非问题,做出过任何结论。因为,我无法准确把握谁对谁错。
在这整个过程中,我对中国足协的做法一直密切关注。因为,每逢处理一起影响较大的案件,都会考验中国足协的办事能力,是否按章办事,是否真正地遵守程序,做到最起码的程序正义。但是,从合同门事件的仲裁到纪律处罚的结果,再到10月13日的仲裁,中国足协距离按章办事、严谨办案还有很远的距离。
1、关于青岛中能提交的2013版合同进行司法鉴定事宜,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官方终局裁决书中表明的委托送检的日期是2014年3月6日,而在中国足协官方发布的刘健合同案件处理通告中,写明的却是2014年2月27日。
仲裁委员会的官方终局裁决书具有行业内部的法律效力,不可更改。《处理通告》是该有中国足协鲜红大章的正式官方文件,同样具有不可逆的法律效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两份官方正式文件竟然就司法鉴定的时间出现严重的冲突,可见中国足协办案的严谨性是多么地奇缺。
10月13日,当青岛中能在足协向多家媒体提出这样的质疑和愤怒时,包括我在内都一头雾水。因为,我们不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也不知道这样的严重冲突意味着什么。我查阅了相关的东西,试图为中国足协大红章下的通告找一点说辞,比如我开始认为是"笔误",可能是2月27日去提交"委托鉴定书",3月6日再把"检材"送去。遗憾的是,我在仲裁委员会的终局仲裁书中找到了他们具体写明的3月6日把"鉴定委托书"、检材等送到"鉴定中心"。
显然,两份官方正式文件中关于司法鉴定的时间出现严重冲突不可更改。如此的不严谨,不知道为什么?
2、自从出现合同门事件以来,中国足协使用了很多的方式,其中"逻辑推理"、"合理怀疑排除法"等等,都曾经成为主要的手段。10月13日,面对在中国足协采访的记者,青岛中能再次强调了2014年3月7日,中国足协的一位副主席召集青岛中能集团两名高层、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足协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
在这次协调会上,该副主席代表中国足协协调刘健合同门事宜,劝告青岛中能同意刘健去广州恒大,至于广州恒大的工作,中国足协帮助去协调。按照合理的推理,3月7日这次突然性的协调会议,肯定不是该副主席个人所为。因为,仲裁委员会不归他管辖,如果没有他人的要求,该副主席不可能以中国足协副主席的身份召集这样的一个协调会。
联想到中国足协大红章下文件里提到的2月27日进行司法鉴定事宜,从逻辑推理的角度讲,对此事的逻辑推理又多种。运用"合理怀疑排除法",其中的一种最为可怕:2月27日送去鉴定之后,鉴定的结果对青岛中能有利,所以才在3月7日紧急召开协调会。
那为什么中国足协后来又完全无视了中国足协一位副主席亲自召集的这次协调会?接着向下进行逻辑推理,这就牵扯到了仲裁委员会"终局仲裁决定书"中提到的2014年3月6日把委托鉴定书、检材等送到鉴定中心。按照推理,2月27日视为第一次鉴定,3月6日则视为第二次鉴定。不管何时鉴定,总有人会在第一时间获知结果。因为鉴定的结果对青岛中能不利,于是,就有了后来完全否定副主席的协调会。
说实话,迄今为止,真不知道中国足协如何解释这两份官方文件中的鉴定时间严重冲突的问题。最后,可能是一种"笔误"。但是,如此关系到球员自由身以及处罚一家俱乐部的严肃事件,官方文件必须正确无误,岂能用"口误"解释。
通过这起事件,中国足协必须吸取教训,今后涉及到任何案件的时候,不管案件大小,都必须让官方正式文件准确无误。
3、按照第2条的推理继续进行逻辑推理。10月13日下午,青岛中能代表在北京接受媒体群访时表示,出庭的纪律委员会成员在谈到处罚青岛中能的证据时,其中的一条就是中能俱乐部官员在两次陈述的时候,有些细节不一致。
不知道青岛中能的官员是如何陈述的,也不清楚如何不一致。青岛中能告诉大家,纪委会也把这个当做青岛中能"弄虚作假"的证据。按照这样的逻辑,中国足协必须对2月27日和3月6日去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说清楚,要么就是进行了两次司法鉴定,要么就是中国足协做事太不严谨,根本连自己什么时候做的什么事情都不清楚。
如果是两次司法鉴定,就像是第2条推理的那样,则要出大事了。只要是两次司法鉴定,那么从当初的仲裁到8月14日的纪律处罚结果都要全部推翻,重新开始审理。
如果不是两次司法鉴定,是中国足协内部混乱,把鉴定日期前后搞错了7天。果真如此,按照纪律委员会对青岛中能俱乐部官员两次陈述有些细节不一致就是弄虚作假证据的逻辑推理,中国足协两份官方正式文件中的不一致,也是张中国足协"弄虚作假"的证据。
4、长期以来,纪律委员会的成员并没有大的改变,只是进行过变更。多年来,他们一直强调自己没有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权力,需要公安司法部门介入才能进行取证。为何如此强调?就是纪律委员会不具备这样的权力和能力。
正是因为如此,职业化21年来,即使面对社会各界反响极其强烈的疑似假球、黑哨等事件,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从来没有自己处理过一起假球事件。按照第88条的绝对认定权力,纪委会其实可以认定"默契球"下的消极比赛。但是,即使面对2013年外界炸开锅的事件,纪委会前往事发俱乐部调查取证,最后也是不了了之。
其实,绝对的认定权力,是指赛风赛纪方面的,说白点,就是围绕比赛场上的行为进行。因为,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不能对"违法、犯罪"进行认定和查处,假球属于违法和犯罪,而假合同属于"违法"。
这期间,不同的律师对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着诸多的理解。问题是,中国足协处理的是行业内部的问题,不能和法律混为一谈。更不能需要行规的时候,去讲法律;需要法律的时候,却讲行规。行规就是行规,中国足协只能做行规内能做的。
如果纪委会强调自己有认定证据的绝对权力,那么,职业联赛中就不应该有那么多假球,早就应该被纪委会收拾了。所以,这份绝对的认定权力,究竟指的是什么,希望中国足协通过这次案件,真正界定下来,不要用一句汪洋大海般的描述,让自己想怎么认定就怎么认定。认定,也是要讲证据的。
5、各位看官看到这里,不要着急,接下来我会说:中国足协解决不了的事情,就不要大包大揽。需要法律层面解决的时候,就让法律去解决,中国足协捉急地把自己全身心投入其中,为了啥?本来是青岛中能和刘健的问题,为什么却成了中国足协和青岛中能的问题?
我坚决支持让法律去解决有关问题,谁违法,谁就付出代价。
6、最后,关于中国足协的不严谨,我想强调一下2010版备案合同被篡改的问题。中国足协蜻蜓点水说了一句另行调查,调查的结果是什么?是不是对备案合同被篡改不屑一顾?
如果按照逻辑推理,在中国足协备案的合同都能被篡改,其他的事情有多少是真实的。所以,中国足协也要借助这次案件的机会,彻底查清楚备案合同被篡改事宜,杜绝今后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行业内部的篡改合同,就像是户口档案被篡改,性质是很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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