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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钦州市钦南区新光路的何某一不小心做出“一女两嫁”的丑事来。何某将自己拥有的一套私房当成“女儿”先嫁一次并收取了全部房款,却不让“女儿”“登记”,又在半年后让“女儿”再“嫁”。于是,诱发了一起官司——“一房二卖”,谁是合法的户主?
案情:一房二卖引发争议
3月7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签发了一份《执行通知书》,送到了第一任“丈夫”黄某的手中,要求黄某限期腾出房屋,将房屋交付给其合法的“丈夫”唐某。趁此机会,笔者对这起“一女二嫁”纠纷案进行了采访。
唐某(原告)是从广西全州到钦州经商的个体户,因业务来往,何某(第三人)用其位于钦州市新光路的房屋作低押,向唐某借款,借款到期后何某没有偿还借款,经双方协议约定,双方于2009年11月18日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何某此房屋转让给唐某,价款65000元。唐某交清款项并与他于2010年1月4日,到钦州市房产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该房屋办理转户到唐某名下,取得了房产证。
然而,事与愿违,由于何某与黄某(原告)在此之前双方又签订了该房屋的转让协议,从而诱发了这起官司。
2010年6月2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放审理了这一案件。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于2009年4月30日与黄某签订协议,约定何某将钦州市新光路的这套房屋以6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某,并交现支付了房屋价款60000元,何某将房屋交付给黄某,黄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但黄某与何某并未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
2009年11月18日,何某又以65000元的价格将同一住房屋转让给唐某,唐某于2009年11月23日向何某支付了该房屋的价款65000元。2009年12月1日,为了办理该房屋的登记备案,唐某与何某在钦州市房产局办班大厅再次签订了该房屋的转让契约。并于2010年1月14日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并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权证。于是,便出现了二份《房屋转让协议书》,何某做出“一女两嫁”的丑事来。
为此,唐某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搬出该房屋。
审判:谁是房屋的合法户主
此案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判后认为:黄某辩称何某与唐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但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何某后与唐某一致确认该合同在自愿合法的情形下签订,法院确认何某与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何某与黄某虽合法签订合同在先,并交付该房屋给黄某居住,但不动产的取得应以登记为条件,唐某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合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今,黄某占住该房屋是对唐某所有权的侵犯,其请求黄某搬出该房屋,将该房屋交还唐某,法院予以支持。
2010年7月9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搬出钦州市新光路57号房屋,将房屋交付给唐某。
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上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19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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