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网帖《浦北法院办事效率让原告一次次的失望》涉及案件相关情况的通报 2020年5月7日晚上20:03,一网民名为“ 咩咩野男人520”在钦州360网发布《浦北法院办事效率让原告一次次的失望》的帖子,该文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张某申请执行梁奇科、贾高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情况提出质疑。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对网民关注和关心法院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对该文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的核实。现对网帖反映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的执行基本情况 2016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张某(广西钦州市人)依据(2016)桂072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向浦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梁奇科(广西桂平市人)、贾高伟(广西桂港市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梁奇科、贾高伟将收到的现金60000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浦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及时对被执行人梁奇科、贾高伟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进行查询。经过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梁奇科、贾高伟均没有在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也没有登记。由于被执行人梁奇科、贾高伟在浦北县辖区内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加之申请执行人张某也未能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梁奇科、贾高伟任何其它财产的有关线索。为此,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2日将该案整体移送委托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行。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经查被执行人梁奇科、贾高伟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后, 于2017年12月9日将该案退回给浦北县人民法院。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合法权益,浦北县人民法院在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后期间,经过调查和查询,仍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梁奇科、贾高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梁奇科、贾高伟的住所地并非在浦北县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加之被执行人存在故意拖延、规避法院执行的情形,而且受托的法院——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也没有对该案件进行立案处理。在充分征求了申请执行人张某的意见后,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决定对该起执行案件依职权进行恢复执行,以 (2018) 桂0722执恢37号将被执行人梁奇科、贾高伟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贾高伟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的一套房屋进行了查封。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贾高伟于2018年12月28日特别授权代理人陆师到浦北县人民法院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双方自愿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贾高伟当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10000元;剩余的欠款50000元,双方约定分别于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完毕所有欠款本金。 至于网友反映“执行和解协议没有法院的盖章”的问题,根据有关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做的笔录,不需要法院盖章。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由法院存卷,也同样不需要法院加盖公章。如果当事人不按照已经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至于网友反映“向浦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问题,浦北县人民法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张某电话沟通,并双方确认:申请执行人张某至今还没有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交过有关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的申请书书面材料。至于是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问题,人民法院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至于网友反映“打电话或者到法院后难找到执行法官”的问题,因浦北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执行法官在上班时间经常要外出办案,有时晚上和周末都要放弃休息时间,为民执行不停歇。加之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前打电话跟执行法官预约或不按照执行接访日期来访,常常导致因执行法官外出办案而没有见到申请执行人的现象发生。加上执行局其他干警对本案案情不熟悉,不能够及时、准确地回答申请执行人张某所提出的疑问和涉及本案的法律问题。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浦北县人民法院今后在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进行有效沟通的同时,依法引导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提供申请恢复执行的书面材料,并对该起案件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穷尽执行措施,努力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浦北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切,浦北县人民法院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诚恳接受群众的建议和媒体的监督,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强化执行工作管理,提升服务群众水平,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被执行人的打击形成有效合力与社会氛围,扎实推进诚信社会体系的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恳请社会各界一如既往地对法院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特此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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