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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公积金用于保障房相当于变相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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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6 09:25: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个人产权未经照会就遭到剥夺,即使以再高尚的名义,都让人难以容忍。 4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的通知》,规定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利率,第三条首次明确规定规定,“从2011年4月6日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该条款意味着,公积金借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改变公积金使用规则,相当于剥夺了缴纳者的个人产权,相当于向缴纳者变相加税,相当于在未改规则前先行违规。 根据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条、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这说明,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基金,资金所有权归缴纳者所有,公积金使用部门从实质上只是托管人,未经产权所有人同意,主要条款不得修改,更不必提改变所有权属性。 改变已经进行。通过重新修订《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部门能够轻易搬掉改变公积金使用范围的违规质疑。2010年8月份,住建部、财政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北京、天津等28个城市被列为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的试点城市,可以尝试利用公积金贷款建设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从今年3月开始,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等多部门就已组成调研组,就《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实施和修订深入湖北、湖南等多个省份开展调研,其中住房公积金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问题是此次调研的一个重点。 条例应该改变,在行政低效运作下恐怕难以避免贪腐。但是,产权属性绝不能改变,公积金如果用于保障房,事实上是被用途了政府的公共产品用途,公积金因此成为税收的一部分,而不是所有权归己的特殊基金。 近日,网络流传一张表以证明间接税之高——月收入1万,要交14%个税,12%公积金,8%养老保险,4%医疗失业险=3800元,剩6200元:如果你拿出6200全部消费,需要为你消费的商品埋单17%增值税,28%各种杂税=2800元,所以,一个月赚1万的人,你相当于要拿出6600元来缴税——这种算法当然并不合理,比如医疗险等属于自己的保障支出,如公积金相当于职工解决住房的基金,而不是政府所收之税。如果职工所缴纳的医疗险被专项用作政府的养老支出,如果职工所缴纳的公积金成为建设保障房的主要资金来源,那么,无论是医疗险还是公积金,在本质上已经成为职工的税收负担。 负利率政策、公积金产权剥夺政策,从本质上来说,都是掠夺财富的表现,都是间接税负加重的标志。 诚然,在公积金使用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公积金使用不公平,成为垄断国企等高收入员工的小金库,比如公积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上限过低、使用不公平的现象,屡受人诟病的人,公积金运用充满衙门色彩,沉淀资金巨大显示使用效率极低,沉淀资金使用不当导致价值日益缩水。大致估算,全国每年大约有超过2000亿元的公积金沉淀资金,全国340多个城市使用结构不平衡,东部沿海城市资金沉淀量相对较少,甚至还不够用,中西部地区城市的资金沉淀量相对较多……所有这些问题只能靠尊重个人产权、提高使用的公平与效率加以解决,剥夺缴纳者的收益权与产权直接与物权法的精神相抵触。 可以想像,当公积金成为保障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时,愿意缴纳者越来越少,政府不得不使用强力手段催缴,从征收形式是来说,公积金与税收没有什么区别。 中国市场经济的背后存在着可怕的认识误区,为了一个貌似光荣的目标,可以把产权扫进垃圾箱。让公积金使用既然不公平低效率,为什么不能用作保障房建设这一伟大的目标?市场经济的核心个人产权的保护迄今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共产思想深入人心。一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怎么可能是如此缺乏智慧,尊重公积金缴纳者的产权,通过网络投票取得缴纳者的认可,将公积金资金转入平价房地产信托的方式为保障房出力,缴纳者收获红利,将公积金转变为有章可循的基金,并不难。关键是,有没有把保护个人产权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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