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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范校车及校车驾驶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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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9 15:51: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严格准入把关 强化日常监管
2011年,甘肃庆阳和江苏徐州连续发生2起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其中甘肃庆阳正宁县“111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0名幼儿死亡,43名幼儿受伤,肇事校车非法改装、严重超载,事故教训惨痛,影响十分恶劣。针对事故暴露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国务院于201245公布施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校车条例》),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护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校车条例》设定了公安机关对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权限,为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校车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近日,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和《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发放管理以及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明确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职责。为保障校车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和要求,《校车条例》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由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校车使用许可,教育行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参与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查工作。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为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124号令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交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严格查验车辆安全状况,严格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并在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反馈意见。一是严格查验校车安全状况。要求严格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对专用校车,还要审查校车外观标识。二是严格审核资料和行驶线路。要求严格审核政府批准的使用许可、校车运行方案、校车驾驶人资格等资料,审核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二、规范校车标牌核发条件和程序。按照《校车条例》规定,对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发放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校车标牌。为保证已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人及时领取标牌,124号令规定,对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同时,规定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以方便各部门加强校车日常管理。 三、严格校车登记检验和报废管理。为保障校车安全运行,124号令对校车注册登记条件、安全检验周期、报废监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一是专用校车上牌前必须进行检验。规定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安全技术性能。专用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等合法上路的凭证后,必须及时向人民政府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否则不能从事校车运营。二是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规定校车必须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考虑到校车一般不涉及跨地区运行,规定校车不得委托异地检验,加强属地化安全管理。三是校车报废要由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继续上路行驶。 四、加强校车使用日常监管。124号令对校车使用监管及校车标牌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一是每月通报校车标牌发放和交通违法情况。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将辖区内校车标牌的核发、变更和收回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将校车交通违法和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督促及时接受处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二是校车运行路线等发生变化要办理变更手续。规定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驾驶人等发生变化的,要经政府批准,办理校车标牌变更手续。三是机动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要收回校车标牌。规定对校车变更使用性质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或者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的,要收回校车标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同时,规定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五、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管理。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23号令进一步明确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和管理制度。一是明确了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规定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所应具备6项基本条件:1、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二是建立校车驾驶人审验制度。明确了校车驾驶人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三是建立联合动态监管机制。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校车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机制,每月汇总其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向学校通报,对提出注销申请的和不符条件的校车驾驶人注销其驾驶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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