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3名男子拖欠柴油钱被告上法庭
来源媒体:北部湾新闻网
北部湾新闻网4月9日电(李媛洁)钦州3名男子在钦州港合伙承包填海挖运工程,为了顺利开展工程业务,便向无证经营柴油生意的林浩毕购进柴油供给运输机械、车辆使用。因未能支付柴油款项,林浩毕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林浩毕在钦州无证经营柴油生意,被告柳某、康某、沈某三人向原告林浩毕购进柴油供给运输机械、车辆使用。 2009年12月底,被告柳某作为代表与原告林浩毕签订了《柴油供需合同书》。合同上约定:由原告林浩毕向被告供应柴油,当月内每累计供应柴油达到200吨时,双方就结算一次,如当月累计柴油不足200吨时,则按当月实际用油量结算付款,如被告违约的,原告有权停止供油并要求被告按欠款额每天4‰进行补偿。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柴油并按时进行了结算。 2010年4月30日双方核算并由被告柳某作为代表签字确认,被告柳某、康某、沈某共欠原告28586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柳某、康某、沈某至2013年底仍未支付货款285860元,原告讨债未果无奈之下便将三被告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柳某、康某、沈某共同归还原告货款285860元及违约金100622元。 被告柳某辩称,自己与被告康某、沈某合伙承包钦州港三墩公路和三墩石化物流基地运填土方部分工程,为了顺利开展工程业务,
被告柳某、康某、沈某成立运输车队从原告处购进柴油使用,经双方结算实欠柴油款285860元。后被告柳某主动归还了100000元柴油款,现欠185860元应由被告康某、沈某归还。 钦州市钦南区法院经审理该案后,一审判决被告柳某、康某、沈某共同归还柴油款185860元给原告林浩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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