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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户外广告、招牌牌匾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和规范钦州市主城区户外广告、招牌牌匾的设置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环境,塑造良好城市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钦州市市区容貌暂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各类户外广告、招牌牌匾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钦州市主城区各主次干道 二、整治内容: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未按许可规定设置和超过批准时限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牌匾。 (二)擅自占用绿地、空闲地、人行道设置的广告、招牌。 (三)沿街树木、线杆、墙体、路牌、站牌、电话亭、交通护栏等公用设施上随意设置的各类广告和招牌。 (四)沿街陈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与建筑物风格不相协调的各类户外广告。 (五)设置在建(构)筑物楼(屋)顶、主体墙面或女儿墙上,影响建(构)筑立面景观的广告牌、招牌。 (六)凸出建(构)筑墙外设置的竖式灯箱广告、招牌牌匾、沿街店铺门窗和墙体上张贴的图文广告和沿街乱贴、乱画广告。 三、整治要求 (一)上述户外广告、招牌牌匾的设置单位和个人接到本通告后,必须在5日内自行拆除所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牌匾。 (二)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组织拆除。 (三)不遵守本通告,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钦州市市政管理局 2014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