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的一名男子唐某某为了牟利,伙同他人欲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到广东销售,不料中途被查获。日前,钦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钦南区法院以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判决。 2013年12月3日,34岁的唐某某伙同钟某某等人将装有巨蜥的19个纸箱和3个网袋放上一辆轿车,欲运往广东出售。15时许,两人驾驶车辆沿钦防高速公路转入兰海高速公路往北海市方向行驶,16时许途经G75线兰海高速南北段2091公里北海方向时,被警察查获,钟某某弃车逃跑,唐某某当场被警察控制。 经清点,唐某某运输的疑似巨蜥的爬行类野生动物共151条。经广西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管理专家委员会野生动物专家组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中93条为孟加拉巨蜥,58条为圆鼻巨蜥;其中圆鼻巨蜥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孟加拉巨蜥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的野生动物。 一审钦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巨蜥151条,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唐某某不服,请求二审改判。 近日,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对上诉人是主犯和没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正确;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并无不当,遂于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部湾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