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我是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者家属,我父亲于2015年8月10日早上5时许出去散步,当行至南珠东大街红十字医院路口,过马路时被小轿车撞到身体右侧,肇事司机驾车逃逸,经路人打110报警,交警才将我父亲送到市妇幼保健院,因耽误时间太久,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小时后肇事司机才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属于醉酒驾车且驾驶的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我父亲没有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从来没有主动给受害者家属打电话赔礼道歉,虽然赔偿了受害人家属40000元的部分经济损失,但是肇事司机肇事逃逸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家属及受害者家属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40万余元,被害人赔偿的40000元钱,只是杯水车薪。 肇事司机赔偿的40000元包括:(其中丧葬费22000元是交警和受害者家属一再催促才拿出来的,本地习俗做斋费15000元,及医院抢救受害者的押金3000元),受害人在医院的抢救费用总共是11000多元,交警部门一再催促肇事司机去交清医院的抢救费用,肇事司机就是不去交,至今医院的抢救费用还有8000多元没有交。 因此,肇事司机的以上种种行为无法取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后续经过交警、检查院、法院长达8个月的审理,肇事司机如今被判有期徒刑“两年零五个月”,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肇事司机醉酒驾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肇事司机在刑事开庭两次都不承认逃逸,应该从重处罚才对,检查院公诉量刑为“两年六个月到三年”现在法院反而判轻了,成两年零五个月了?请问这样的判决合理吗?是不是有什么猫腻?
我们于4月13日向钦南区检查院提出抗诉,现在检查院不予抗诉,并于4月15号通知我们去拿“抗诉请求答复书”和“不抗诉理由说明书”。按照钦南区检查院给的“不抗诉理由说明书”上说的,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肇事后逃逸,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量刑指导钦南区检查院意见”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到五年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肇事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又不主动赔偿,且两次开庭都不承认逃逸,如此恶劣的行为,为什么按最低的量刑标准算?而不按最高的标准算?是不是有失公正?这样的“不抗诉理由”我们无法接受,我们于4月18日向市检查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目前市检查院还没有回复,如果有回复了我会继续发到网上让大家给我们评评理?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我们问检查官,肇事司机两次开庭都不承认逃逸,而其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为其辩护说不是逃逸,这样也算是认罪态度好?应该重判才对?钦南区检查院检查官这样说:肇事司机有承认离开就是承认逃逸了,是肇事司机不懂法,请问各位这样的解释合理吗?
附图有: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南区检查院的“抗诉请求答复书”和“不抗诉理由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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