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钦州市物价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网站发布通知,要求各县区有关部门执行“停止从城镇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相关规定。记者将现行的收费标准表与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后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表对比发现,执行新规后,以钦州市区为例(下同),整体水价每方下调0.065元,其中,居民用水第二、三阶梯可每方分别下调0.115元和0.145元。
现行的水价由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几个部分组成,其中,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都是代收项目。而这一次停止从城镇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后,价格有变化的也就是基本水价和污水处理费,其中,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每方0.9元调至0.87元,下调了0.03元;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和居民用水第一阶梯基本水价每方下调0.035元,居民用水第二、三阶梯基本水价每方分别下调0.085元和0.115元。
5月26日,记者就此事采访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办公室。该室工作人员称,目前还没有收到正式文件,该公司收到文件后,会认真执行和落实,对于2月1日以来收取的价格调节基金,因为小到分数,将会在水费中以冲减的形式如数退还给群众。来源: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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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桂价格函[2014]30号)和钦州市物价局《关于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钦市价格[2014]8号)的批复,我市城市供水价格将进行适当调整,新的城市供水价格将从2014年3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现将有关文件予以公示,请各用水户知照。http://bbs.qinzhou360.com/thread-1400902-1-1.html
2014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 | | | | | | | 2、第二阶梯:28立方米/户<月用水量≤40立方米/户 | | | | | | | | | |
注:1.表中价格已含水资源费,但尚未包含污水处理费。 2.表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 3、一户一表第一阶梯每户定员人口为4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簿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7立方米/人计。每户人口不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28立方米但不超过4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4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7立方米×核实人数)但不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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