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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山县武利镇的梁某某因其小叔、小婶发生交通事故被撞伤入院,借故伙同同村的村民与执法民警发生冲突,并煽动村民拦路阻塞交通,使道路交通堵塞达3个多小时。近日,一审法院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查明,2015年9月23日晚22时许,梁某某的小叔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灵山县武利镇工业园门前路段时,与劳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小叔小婶受伤,两车不同程序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某与同村的数名村民先后到达事故现场,梁某某先是与肇事司机劳某某理论后产生口角、发生推搡,接着又与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在事故伤员被送往医院救治之后,民警欲将肇事车辆拖离现场,遭到了梁某某等人的阻挠。随后梁某某等人通过站在道路中间、用几辆摩托车设置路障的方式阻止过往车辆通行,致使该路段交通中断3个多小时,公路两边数十辆汽车通行受阻。在此过程中,梁某某直接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不听劝阻,抗拒、阻碍民警执法,通过起哄、设置障碍物等方式直接参与并煽动群众参与阻碍交通。24日凌晨3时许,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当场对梁某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清理路障后交通秩序才得以恢复正常。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某在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过程中是起主要作用的首要分子,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正义网(通讯员 劳建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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