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心男子捡钱拒不承认 民警调解后将8000元钱还失主 拾金是不昧还是不还?其实这个问题早有答案。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不要拿,捡到东西要归还,这是我们小时候就懂的最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之一。近日,广西灵山一男子在捡到他人财物后不但没有主动归还,而且面对失主的询问矢口否认,所幸,警方及时介入,最终该男子如数将其捡到的8000元现金归还失主。 7月20日下午5时,做送货生意的张先生将货物送到三隆镇兴隆街一批发部时,随手把一个装有8000元现金及送货单的塑料袋放在批发部的柜台上。卸完货后,张先生离开批发部时却忘了拿,等他想起来折返回批发部寻找时,袋子已经不见了。张先生询问了批发部老板及员工等人,却被告知没有见过他的袋子。无奈之下,焦急万分的张先生只好到县公安局三隆派出所求助。张先生告诉民警,他清楚记得当时把袋子放在批发部的柜台上,而那时批发部里就只有老板、员工等三人,他怀疑是那些人拿走的。“这8000元是我送了四个月货的辛苦钱,若找不回来我真的不知怎么办了。”在派出所里,张先生一脸焦灼。 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面对民警的询问,批发部老板等三人仍一口咬定没有见过张先生的袋子。在对三人询问过程中,细心的民警发现一个重要的细节,批发部员工廖某虽然态度十分强硬,矢口否认见过张先生的袋子,但其眼光闪烁、飘忽不定,一副做贼心虚的样子。民警见状立即抓住时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给廖某讲道理、讲法律,“捡到钱没错,但是捡了不还,就构成侵占罪,要负刑事责任的。” 经过民警一番耐心劝说和法律讲解,廖某终于承认是他一时起了贪念拿了张先生的袋子。随后,廖某主动将袋子交出。经张先生现场清点,袋子里的钱一分都不少。拿回钱后,张先生决定不再追究廖某的责任,并对民警表示感谢。鉴于廖某是初犯且钱款已被追回,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民警也提醒张先生,外出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需注意保管,时刻绷紧安全防范之弦。 捡到钱之后,是不是真的必须归还呢?民警提醒,在“还”与“不还”之间,有美德的体现,更有法律的约束。捡到他人财物要及时归还或报警处理。《刑法》第270条明文规定,拾遗拒不交出者,应处以徒刑、拘役和罚金。为防止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我国刑法设立了“侵占罪”,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就构成侵占罪。犯侵占罪,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要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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