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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非法行医多次被行政处罚 仍不知悔改终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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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4:41: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非法行医多次被行政处罚  仍不知悔改终获刑罚

钦州一男子开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邓黎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钦州市某街上开设经营了一间 “某某牙科”诊所,期间被行政处罚两次。被处罚后,邓黎仍继续经营诊所,直至2015年8月26日被公安民警查获。

  钦南区法院认为,邓黎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在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邓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邓黎为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行为对社会未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及恶劣的影响,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邓黎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本案中邓黎曾两次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属于情节严重。

(本文涉及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覃燕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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