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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猪被发现暴力伤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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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4-16 05:15: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罪加一等 定罪抢劫 本报浦北讯 (记者 李慰明 通讯员 冯艳) 一男子在偷猪的过程中被主人察觉,为了逃跑,该男子使用暴力并打伤失主。2008年4月7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浦北县安石镇的农民吴某现年47岁,已是不惑之年,但他没有安分守己,对自己的行为不是三思而后行,总想着“不劳而获”。2004年10月18日,吴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出狱一年多之后,吴某又开始“蠢蠢欲动”了。2007年12月9日晚,吴某与“十八”、“滑爹”(均在逃)密谋到张黄镇某村庄的猪舍盗窃一头大肉猪和一头小肉猪。2007年12月10日凌晨,“十八”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搭吴某和“滑爹”窜到某村庄附近,由“十八”开车在外接应,吴某和“滑爹”步行入到该村钟某的猪舍盗走了一头重110公斤、价值人民币1771元黑生猪,并将黑生猪赶出扛上在外等候的面包车。尔后,吴某和“滑爹”返回偷小猪时,被失主钟某发现并大声叫喊“有人偷猪”,吴某和“滑爹”即分头逃跑。随后,吴某被失主钟某追上并抓住,吴某为了逃跑便不停反抗并与钟某扭打起来,在扭打的过程中,吴某用石头敲打钟某的头部(致使钟某头皮裂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双方扭打了约半个小时,吴某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并于当天下午被扭送到公安机关处理。因涉嫌抢劫,吴某于2007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实施盗窃罪后,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生猪的故意,客观方面采取了秘密盗窃的手段,已盗走了一头黑生猪到失主的村外,再返回继续盗窃小生猪,这是一种连续的盗窃行为,有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被告人吴某在盗窃小猪时被失主钟某发现,被告人吴某逃跑时,被失主和群众抓捕,这一过程属于盗窃现场的延伸,应当视为当场;被告人吴某为逃避法律制裁,实施了抗拒抓捕的行为,且使用石头和暴力殴打致伤失主,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实质要件。被告人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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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0-4 11:46:1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过期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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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0-27 12:18:3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我要每个贴都有我的回复~~所以你们每人都欠我一个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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