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山法院对黄某某、秦某某合伙盗窃一案进行宣判,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案犯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黄某某,出生于1971年,今年四十六岁,在其三十岁之时,就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10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今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四十来岁的他,有七年五个月的时光在监狱里度过,也就是说,在他三十岁之后,他的人生有一半的时间是在监狱里。但如此曲折的人生经历,仍未给予他警醒,自今年6月出狱后,仍不思悔改,为满足自己的不良开支再行盗窃。今年8月12日下午,其伙同秦某某经商量后窜到新圩街菜市场处,趁被害人霍某不注意之机,用镊子扒窃了霍某放在裤袋里的2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后各人分得100元。当他俩又继续在街上作案时,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并从两人身上扣押到所分得的赃款及作案工具。黄某某出狱尚不到两个月,秦某某刑满释放也刚两年,现又因合伙扒窃双双被收监。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扒窃他人财物,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两人又均系累犯,故依法对两被告人从重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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