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37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汽车资讯] 公安部工信部联合通知:轿车注册登记免验车环节

[复制链接]
scan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9-26 20:29: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中国推车辆管理五项新举措 轿车登记不重复安检
2010年09月25日 19:26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北京9月25日电(记者 张蔚然)记者25日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近日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推出车辆管理方面的五项新举措。 ——扩大免检范围,所有轿车办理注册登记时不再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通知》要求:一是自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经出厂检验合格的轿车产品,办理注册登记前,都无需再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二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具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两轮摩托车,也无需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这一政策的实施,既可以大大简化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程序,有效解决群众往返机动车检测站和车辆管理所的问题,又可以减少群众办理登记前检验车辆的费用。目前,免检的国产轿车只占注册登记轿车的10%左右。新政策实施后,所有轿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均不需要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简化办事环节,机动车外观彩色相片、拓号改由厂家随车配发。 《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和半挂车出厂时生产厂家要随车配发实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在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无需再拓印车辆识别代号,这样可以大大简化办理注册登记的环节,节省群众拓号的费用,同时规范拓印膜的式样和规格。另外,《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和半挂车出厂时生产厂家要随车配发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在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无需再拍摄和制作相片。这两项新措施实施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时间将减少约二十分钟,一辆免检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将缩减至半个小时以内。 ——联查违规车企和产品,两部定期通报违规车辆产品信息。 为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机动车安全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公安、工信两部门对违规车辆产品的信息通报功能。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规定严格查验车辆,审核相关资料和信息,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将违规车辆产品上报公安部。公安部将各地报送的违规车辆产品信息,定期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后,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相关情况。 ——严格安全技术要求,大中型客车特别是卧铺客车提高装备标准。 近年来,卧铺客车安全问题突出,恶性交通事故多发,今年以来,辽宁阜新死亡33人特大事故、吉林长春死亡15人特大事故等都是涉及卧铺客车的交通事故。究其原因,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较低是重要的因素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卧铺客车重心相对较高,高速行驶稳定性差,急转弯、交通事故中碰撞等情况下容易失控翻车。二是卧铺客车安全部件配置低,两点式安全带无法有效保护处于卧姿状态乘员的安全。三是车内逃生通道狭窄,遇紧急情况时不能及时撤离,乘员逃生困难。四是车内易燃物较多,被褥、铺盖等卧具多为可燃性织物,遇明火易造成火灾。 为进一步严格卧铺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通知》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新申报《公告》的卧铺客车产品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缓速器、限速装置、防抱死制动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应为承载式框架结构,所有车轮均为无内胎子午线轮胎,且前轮制动系统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发动机后置的卧铺客车产品还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另外,新出厂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必须按规定装备汽车行驶记录仪。 ——统一配装、整车出厂,确保重中型货车的安全性能。 《通知》要求:一是载货汽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汽车、挂车以及组成的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要符合《道路车辆轴荷、尺寸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二是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整车产品的完整制造过程。委托加工或采购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车的车厢、各类罐体、车身反光标识、三角警告牌等,必须按照要求完成装配和配置后方可出厂。 据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于近期对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开展一次集中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生产的,将采取撤销《公告》、撤销企业准入许可、停止传送合格证信息、停止办理注册登记等方式严格处理。(完) 转自凤凰网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客服电话:0777-3609360|触屏版|小黑屋|手机360|桂ICP备08003557号-1|

GMT+8, 2024-11-15 12:19 , Processed in 0.118612 second(s), 1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