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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小娄在宁波一个楼盘看中了一套房子,当时以为会是婚房,就写下了两个人的名字。没想到不过半年,小娄和女友分手了,购房合同上的前女友名字,让小娄陷入了极其尴尬的处境。 ![]()
这套房子97平方,房子总价两百多万,小娄出了近80万的首付。前阵子,开发商通知小娄可以办理贷款了,需要小娄和女友两人共同来签字办理。但小娄的前女友拒绝了小娄的请求。 小娄只好向开发商请求更改姓名,也被拒绝了。负责人李经理说,她已经多次向公司说明小娄情况,但按照合同规定,没有办法更名。更名操作只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没交定金、合同信息还没有录到房管局的时候;二,签约须知信息显示:在签订认购书后到签订商品房合同签订,除了直系亲属,不接受任何更名申请。 ![]()
李经理还说,房管局实际上是不管这种事的,如果要改名,首先要经过开发商的同意。而李经理的领导表示,不同意改名是为了避免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不规范行为。 小娄女友不做“顺水人情”可以理解,涉及到购房问题和巨额贷款,再留下名字很可能会引起未来不小的麻烦。开发商为了避免陷入繁琐的更名流程和隐患,防止倒卖房产、恶意侵占房源投机,才做了硬性规定。 如今,小娄把问题反映给了市长热线。但如果还是不能改名,在规定时间内办好贷款,要支付违约金不说,房子也会被收回。 ![]()
像小娄这样,婚前买房写了两人名字而引起麻烦的情况数不胜数,感情破裂的情侣为了房子朝上法庭的更是常见。 就在去年,谈了10年恋爱的马先生和曹女士,因为房产问题打起了官司。两人准备结婚时买了一套房子,因为马先生不符合北京市购房政策,就把房产登记在曹女士名下,自己的母亲除了全部费用。没想到新房备好了,准新人却分手了。以近5折优惠55万买下的房产,如今已被估值近300万,不是小数目。马先生多次向曹女士要求,将房子转到自己名下,均被拒绝。 法庭上,曹女士的说法是,房子是以自己的名字买的,她有购买意愿,马先生的母亲是给她垫付了房款,她会偿还。一审法院判定房子为双方产权共同共有财产,根据双方贡献情况,马先生占房屋主要份额,曹女士占次要。同时考虑到马先生及家人实际居住于此,法院认为房屋应归马先生所有,但需给被告一定金额的房屋折价款,30万元。 ![]()
曹女士不服,提出了上诉。她说恋爱期间,她不止一次向马先生提出归还马母买房钱。“双方之间为了结婚,并且被上诉人又是北京市居民,有购房资格,所以当时就是借钱买房。”但马先生一方表示,当时女方明确表示有房才结婚,所以才找到公司老板求到优惠价格购房。自己没有购房资质,才把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一审判决给曹女士的30万元也是恋爱补偿。因曹女士不同意调解,法院不再进行相关工作,该案择日宣判。 恋爱和婚姻中,正常的男女对于财产问题很少会锱铢必较、算无遗漏。但涉及到房产这种大额特殊财产,签署协议是一种有效而必要的保障。载明客观事实和双方权利义务,使得将来发生纠纷时,能够找出证据来保护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