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电动车逆行致人死亡,逃逸的电动车驾驶员、电动车所属平台、保险公司,如何担责?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共享电动自行车与酒驾摩托车相撞,导致一人死亡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赵翼驾驶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未戴头盔且酒后驾驶的陈默骑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陈默受伤身亡。赵翼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警方介入调查将赵翼抓获。
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赵翼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陈默因酒驾和未佩戴头盔负次要责任。赵翼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刑三年,目前在监狱服刑。事故的责任追究并未就此结束。陈默的家属向钦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赵翼、共享电动车的所属平台公司以及承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19万余元。
被告赵翼辩称,对事故认定书认定其逃逸有异议,当时发生事故,其拨打120后才离开现场;共享电动车的所属平台公司辩称,事故非平台原因造成,涉案电动车无故障,陈默受伤死亡并不是由车辆故障引起的,因此公司不应负责,且公司已为共享电动车投保,如有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支付;被告承保的保险公司则辩称,两位驾驶人都违反交通规定,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翼负事故主要责任,陈默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实清楚,各方均无异议。赵翼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钦北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赵翼向原告陈默的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本案中,共享电动车所属公司为共享电动车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保险公司依据《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项主张免赔,该条款属法定免责条款。赵翼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至于共享电动车的所属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赵翼除需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因保险公司拒赔而产生的高额民事赔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钦北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