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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科(处),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负责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案件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决定逮捕工作,审查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造成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不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而逮捕公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科(处)有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职能,刑事案件达到立案标准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行使职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侦查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一)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二)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八)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九)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十)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十一)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
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活动中的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书并通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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