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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办事程序 创新服务方式
近日,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和《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围绕“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新推出了6项服务群众措施,进一步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
一、进一步下放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建全城乡全覆盖的服务网络。针对大部分县乡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办理汽车类驾驶证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只能到地市级车辆管理所或其分所办理的问题,公安部于2009年出台文件,要求各地将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由地市级车辆管理所下放到县级车辆管理所办理,方便县乡群众就近办理相关业务。目前,绝大多数县级车辆管理所已经能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补换领,以及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同时,随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不断深化,大部分县级车辆管理所基本具备了考试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123号令将下放驾驶证补换领、审验业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同时要求将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向条件具备的县级车辆管理所下放,方便县乡、农村群众在家门口申领汽车驾驶证。
二、缩短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时间,实现考试合格后当日发证。目前,车辆管理所办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业务的时限均为3日。近年来,随着车辆管理所内部管理更加规范,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等网络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完善,以及车辆管理所工作岗位的优化调整,在更短时限内办理这些业务的条件已经具备。123号令规定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缩短为1日。群众驾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办理补换证的当日即可领取的新的驾驶证,方便驾车出行。同时,对于申领驾驶证的群众,在考试合格后,参加宣誓领证仪式的当日就可领取驾驶证。
三、适当放宽大货车驾驶证年龄条件,方便退役军人换领驾驶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人入伍的年龄为18岁,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大部分义务兵在20岁退役。此前申领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为21岁,一部分持军队驾驶证的退役军人不能立即换领地方驾驶证,必须要等到年满21岁。因此,123号令将申领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由21岁放宽至20岁,方便退役军人持军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
四、延长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方便群众参加驾驶培训。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此前规定准考证明有效期为2年。一些群众反映由于平时工作较忙,学习驾驶的时间少,参加考试的周期较长,在2年的有效期限不能完成全部科目考试。为回应群众需求,123号令施行后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将由2年延长至3年,方便群众通过法规知识考试后,有更充裕的时间考试其他科目。
五、创新驾驶人考试预约方式,减少群众考试预约排队等候时间。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为三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前都需要提前预约。实行驾驶培训学校或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自助预约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可以使群众足不出户即可进行考试预约,有利于合理分配考试资源,避免到车辆管理所预约造成的排队等候。因此,123号令规定车辆管理所要推行互联网、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驾驶人考试服务,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方便群众自助选择时间参加考试。
六、推行营运货车和营运驾驶人异地管理,方便在营运地办理机动车检验和驾驶证审验。随着物流业的迅速发展,很多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长期不在登记地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在驾驶证或者车辆临近检验期限时,需要从营运地返回登记地办理驾驶证审验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耗时费力,成本很高。为减轻营运驾驶人的经济负担,方便其就近办理驾驶证审验和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将在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运车辆纳入营运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123号令和124号令规定在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办理驾驶证审验、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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