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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被盗车辆交通肇事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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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16 11:2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本报记者 黄有学 通讯员 刘星彬
  身边案例:
  2012年1月10日20时55分,赵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沿省道S218线由大寺往大直方向行驶,黄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该车属被盗车辆)相向行驶,当两车行至省道 S218线13Km+70Km路段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赵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赵某的家属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肇事摩托车(属被盗摩托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等共计188083元中的120000元;2、驾驶肇事摩托车的黄某赔偿损失68083元。
  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责任免除条款中没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免除赔偿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的肇事摩托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120000元的范围内对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医疗损失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其所承保的摩托车系被盗抢期间肇事,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免责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免责,但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及医疗费用赔偿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不用赔偿。且交强险是国家为了维护公民利益,以法律法规形式强制实行的险种,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黄某作为车辆使用人,在此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赵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对原告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的损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钦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10316.23元;二、被告黄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680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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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7-16 11:22:3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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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7-16 11:24:0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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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7-16 11:34:0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这也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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