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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今日话题】11.22灰姑娘们,别结婚了都同居吧,反正离婚也分不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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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22 11:31: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前几日,最高法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房子是“灰姑娘”的婚姻保障,但如果这一立法实施,这是鼓励试婚,还是鼓励离婚?有网友就戏称想结婚的灰姑娘还不如同居方便,合适了就过不合适就分开,不管多大年纪都是一手女,更不用为对方付法律责任。还有网友认为,虽然首付是男方出的,婚后男方的钱还贷款,家里一切开销都是女方来,结果到头来我还是净身出户?我凭什么。。。 所以我们今天的话题就是:你觉得这一草案如何?对于女方是不是太不公平了?如果实施,那有房族还会是你们的首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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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1-22 13:01:1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哈哈,楼主是个女的!我认为公平,女方的父母也可以出资购房给女儿,这有什么不公平? [ 本帖最后由 lds 于 2010-11-22 13: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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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1-22 13:20:2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女人啊,你嫁的是人还是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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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1-22 13:22:1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嫁房子的女人,你敢肯定你会幸福吗?你的出发点本身就不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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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11-22 16:54:3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我觉得到可以接受这个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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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11-22 18:54:4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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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11-22 20:45:5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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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11-23 09:01:0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东
人性的自私,在女人的眼里好像整个婚姻都是女人付出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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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11-23 11:03:1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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