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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求助] 在钦州遇到这样的事情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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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6-4 08:09:32 36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在钦州遇到这样的事情该如何是好?
在2019年11月初在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省道S313线277Km十350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至一人左脚胫腓骨骨拆重伤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是一辆无牌照的摩托车,驾驶人是张某某是无证驾驶,当时是自南侧一工业园内驶出,该车辆车速非常快,该车辆当时从工业园驶出路口驶入S313省道时成90度角的直撞到在S313线从东往西靠最右边行驶的一辆摩托车驾驶人的左脚至那摩托车驾驶人左脚胫腓骨骨拆且至那驾驶人连人带车跌倒在地,而肇事车辆那摩托车驾驶人没有受伤车辆也没有跌倒,那肇事者在几秒钟的时间内调转车头开车快速逃离事故现场,当时在现场有多位人在场见到的,其中有一位好心的先生见状后大喊几声说:“撞到人了还能走得,不能走,不能走……”一边喊一边开着摩托车赶快跟着那肇事逃逸者追去,追了几公里路后眼看没有办法追上时才转车回来到现场和其他人把被撞成重伤跌倒在地的黄某某的摩托车扶立起来,发现黄某某的左脚已经被撞成骨拆重伤了。

当时受伤的人自己打电话报警求助,大直交警接警前来处理,在经过几天时间不断的追查下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三日才追查到那辆无牌照的肇事逃逸车辆和肇事逃逸人张某某,在查到肇事逃逸人张某某后交警队的人审问了张某某后,打电话给受伤者讲:那个撞伤你的逃逸车辆和人我们都己经查到了";并且还讲:“那人也承认他已经撞到人了”在接处警登记表中也把案件定性为(交通逃逸)案。但后来经过受伤者以及亲属的不断追问下,到第二个月(12月)的月尾(间隔时间共长达37天)才制作出认定书;超出法定期限26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现在从发生事故现场调查日到制作认定书日共时隔37日,超出了法定期限26日,制作认定书期限严重超期。交警这样办案是有意拖延认定日期来淡化肇事逃逸人的肇事逃逸事实证据。交警这样做是一种严重不作为的犯罪行为。

当认定书作出后,受伤者签收认定书后,为了更清楚地了解认定的合法性,便打电话给交警队要求查阅那些事故调查资料,可交警队的人就是不肯给以查阅,他的理由是:"当事人所提供的口供是一次不同一次的,这个不可能给你看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可交警队没有其他的理由,只以询问对方当事人的口供时一次不同一次的为理由而拒绝受伤者的查阅要求,这明显是办案不透明,暗中办案,是在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有意歪曲事实的犯罪行为。

在多个现场见证人亲眼目睹到肇事逃逸人张某某所驾驶的车辆的前轮撞到了受伤者的左脚并作了口供证明,但在认定书中竟然写成是受伤者的车是报废车不安全是自己跌倒伤到的,这实在太冤枉了。受伤者所驾驶的车辆的强制报废期是2022年12月,事故发生日距离强制报废期截止日还有3年零一个多月的时间。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只是受伤者常年外出务工,时隔一两年没有时间在家拿车去验审而已,根本说不上是成报废车的事;而肇事逃逸者张某某所驾驶的车辆连入户都不办,牌照也没有一块,这样也不算是报废车吗?

在认定书的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写有:“张某某无证驾驶乙车转弯不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这句话已经说明白了张某某己经知道了自己的无证驾驶的犯法和自己转弯不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的事实。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中写有:“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驶乙车离开现场”以上这两句话相加起来完全适用法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这明显能确定张某某的行为是肇事逃逸行为了,应当按肇事逃逸来处理。可交警队在认定书中对“逃逸”二字只字不题,明显是在歪曲事实、歪曲交通法规的不作为的行为。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驶乙车离开现场”这句话已经明确印证了张某某把自己所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故意开走离开现场后,没有了他的摩托车在现场了就不能查到他的证据来了,这明显是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按照交警队认定书中所认定到这两句话的事实与证据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张某某是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可是交警队只认定是对半责任的。这是如何认定的呢?

张某某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车辆、转弯不让直行车辆先行、发生事故后开车逃逸、开车逃离以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十恶难赦。但还是认定负一半的责任,交警队这样的认定不是明显歪曲、颠倒事实、藐视法律、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有意偏护肇事逃逸的张某某的违法行为的吗?若是按照这样的认字的话,那班人大常委会委员所审议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又有何用?不如是由那此交警队的人随心所欲的说了算?

至于后来受伤者继续追问交警支队的人要求解释这次案件是否属于“肇事逃逸”时,交警支队的人解释讲:你都知道张某某是无证驾驶的吧,他无证驾驶他就是不懂交通法规的人,他见出事故了怕事逃跑离开现场是正常的,这不能算得他就是逃逸了。一个在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的人也能讲出这样的话,他能把事故处理得合法吗?有头脑的正常人都知道无机动车驾驶证不能驾驶机动车,而从来没有见讲过无证驾驶的人驾驶车辆出事故后逃离现场是正常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张某某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车辆、出了事故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这样的行为也属于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吗?为何无证驾驶出了事故逃离现场还算是正常的呢?这样的警察简直就是法盲一个,在藐视法律、徇私枉法,根本不适合做一个人民警察。

各位!看看这样的事实后你们该知道那些交警队的人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有多么不负责任,不讲理由,不作为的了吧!对于遇到这样的事情大家认为如何是好呢?还有一家政府机构能够帮忙申张正义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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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4 10:01:41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不管受伤者的车是否报废!我觉得逃逸一方就得负全责!交通法也是这么讲的!但是如果不逃逸,那真的有可能只负一半责任!如果按交警现在的判决书,逃逸与不逃逸都是判一半责任的话!那以后撞了人先逃逸再说了!反正不逃逸一半责任,逃逸也是一半责任!同时这也是在鼓励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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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20:06:5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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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0 17:01:1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撞人还跑 不能说自己不懂交规就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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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5 04:46:1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这个有猫腻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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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4 12:13:32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陈阳 发表于 2020-6-4 10:01
不管受伤者的车是否报废!我觉得逃逸一方就得负全责!交通法也是这么讲的!但是如果不逃逸,那真的有可能只 ...

支队事故科的人讲:是无证驾驶的人不懂交通法规出了事故逃离现场是正常的,不算得他是逃逸。那不是在支持无证驾驶有功,逃逸有功了的吗?如果是这样的话日后大家都不用考车证了,无证驾驶不懂法逃逸无罪,有驾驶证的人懂交通法规出事故逃逸有罪,这样的交警不是法盲是什么?简直不配做一个人民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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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0-6-4 09:37:1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交警的判决可以申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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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0-6-4 09:48:0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太长了,等下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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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0-6-4 09:59:0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没有第一人称我看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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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0-6-4 10:00:20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回帖是一种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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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0-6-5 00:41:3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这个那么坑的嘛 撞人逃逸不是全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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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0-6-5 12:17:4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这个太无语了 交警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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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0-6-6 08:59:1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不明真相 会是这样的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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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0-6-6 20:20:58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友乐安 发表于 2020-6-4 12:13
支队事故科的人讲:是无证驾驶的人不懂交通法规出了事故逃离现场是正常的,不算得他是逃逸。那不是在支持 ...

你应该问事故科的,不懂法就可以随便犯法!那么我不懂法是不是随便可以杀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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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0-6-7 02:07:2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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