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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引热议 “小三”恐“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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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11:24: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已婚男方和“小三”约定了一定额度的分手费或青春赔偿费,但男方可以付钱也可以不付钱,且“小三”是没有权利提起法律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围绕婚姻法的热门话题,如婚前房产、孩子、外遇等均一一涉及。 消息一经发布,随即在网上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表示支持新规,而针对个别法规,网友认为将会遏制部分人“结婚纯粹为了去分配偶的一半家产”的想法;但也有部分网友表示担心,对于那些为家庭付出太多的专职家庭主妇而言,“有失公平”。 关于婚前财产 婚前买房属个人财产
房子当属当代人关心的首要问题,而在多数离婚案件中,最难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 不少网友认为,自己辛辛苦苦买房还贷 ,离婚时自己的配偶却能轻易地分走一半,“有些冤屈”。根据有关部门的相关数据表明,房产的归属问题也一直是“恐结婚”一族最大的障碍。 目前的法律法规而言,凡是在夫妻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前,夫妻中任何一方所购买的房产视为个人财产,而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哪一方出资,若事先无财产公证,则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所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仍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释三》中对于此种行为定性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规定太偏向于夫妻中的强势一方。”网友“书田”认为,倘若《意见三》一旦实施,对于部分经济能力薄弱,专职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夫妻中一方而言,压力倍增,“可能会进一步拔高中国的离婚率”。 关于婚外情 “小三”恐“血本无归” 《解释三》的第二条对于“小三”问题做出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样一来,有配偶的一方和小三所签订的所谓的‘分手协议补偿’就成了没有法律效力的一纸空文。”刘继承律师告诉本报记者,例如已婚男方和“小三”约定了一定额度的分手费或青春赔偿费,但男方可以付钱也可以不付钱,且“小三”是没有权利提起法律诉讼的;退一步讲,假如男方真的给了“小三”所谓的分手费,若是费用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男方配偶有权向法院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这绝对是遏制‘小三’的利器。”网友“阿忆”说,此项规定无疑是掐断了“小三”经济命脉。 另一部分网友也提出了自己的担忧,“如此一来,‘小三’的人岂不是完全没有了任何压力?” 关于生仔 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据了解,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曾经出现当女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时,男方应诉后却以原告曾自行中止妊娠侵害被告生育权,而反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的不少案例,使得原告迫于赔偿压力而撤回离婚诉求。 “由于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因此类似的因生育问题而发生纠纷的情况确实比较多。”过去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的权利,对于男方要求女方履行生育义务,女方如无正当科学的理由,不应拒绝,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男性有生育权;另一种声音则认为作为男性,其享有的生育权必须以妻子的同意为前提,如果不顾及女性是否同意,则这种对夫妻生育权平等的强调只能以牺牲女性人身自由、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代价,是另一种不平等。 不少法官认为《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能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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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6-17 17:08:0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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