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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奸杀少女摔死男童,自首岂是死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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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7-4 11:33: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导读:2009年5月16日,云南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后摔死其3岁的弟弟,他于2010年被一审判处死刑。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法终审判处李昌奎死缓。受害者家属对此“免死”判决表示不满,称凶手是在公安机关追击下被迫自首。   一身两命皆因琐事而发,但此并非仅仅是成人之间的矛盾,犯罪人李昌奎因为与隔壁邻里的争端,把怒意迁怒于对方的子女,其中3岁的儿童也难逃厄运,成为他泄愤的对象,被其活活摔死在铁门门方上,而男童19岁的姐姐,在被其强奸之后,用锄头将其锄死,而后又将两姐弟用绳子勒住脖颈而后离去。但罪犯并没有因为他犯下强奸、故意杀人罪受到法律的严惩,仅仅因为其有自首情节而被云南省高法终审网开一面,更改了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死刑的判决!而此判决一出,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关注!   关于该案的争议在于“自首”情节能否作为死缓的依据,按照云南高院的判决,无论罪犯李昌奎对两条生命既奸又杀,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等等,都不是判其死刑的依据,最重要的在于,该罪犯自首了,积极赔偿了,也表现出强烈的悔罪之意,因而留其一命以观后效。但有一个问题在于,罪犯李昌奎自首了,是否就可以做为免死的动机呢?纵观其犯罪情节,既因琐事生怒,对女孩实施强奸后又用锄头锄死,对一个3岁的孩子也拎起来将其摔死,锄死摔死还不解恨,又用绳子将两人的脖子勒住!有人说过,任何的犯罪动机,凡是针对儿童的行为,其行为是罪不可恕的;对这种犯罪分子理应是从重从快的判决。但今天为什么在一条幼小的生命被杀害的时候,云南高院就对此网开一面了呢?   该犯被改为死缓的依据除了自首,还有一个主要的情节是所谓的积极赔偿,也就是说云南高院的法官是针对该犯对受害者家属进行积极赔偿的情节也是判处死缓的依据。那么看看凶犯家属到底赔了受害者家属多少钱呢?而为了拿到这笔微乎其微的赔偿受害者历尽了这么样的艰辛呢?在王家庆王家红被害之后,村两级干部多次做李昌奎家属工作,但始终以多种借口拒绝拿出安葬费,最终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安葬费。纵观赔偿过程,犯罪者家属拒绝赔偿,直到地方政府公权力介入责令变卖相关物品后,受害者家属才拿到安葬费,难道这就是所谓的积极赔偿?也可以做为改判死缓的依据?而这点安葬费是否就可以视为两条生命的终极价值?两条生命竟然只值区区的21838元?   而关于云南高院提到的,所谓犯罪分子有悔罪的行为,这种逻辑成为罪犯的免死铁券就更奇怪了!所谓是蝼蚁尚且偷生,何况是一个心思慎密、为琐事而报复大开杀戒的犯罪分子,在生死攸关的一刻,哪会不流出一两滴鳄鱼的眼泪,哪会不表现出强烈的求生欲望?如果这种表现就所谓悔罪态度好,那法律的威严性从何去体现?被害者的尊严与公道如何去讨还?如何用法律来震摄后来的犯罪分子?   纵观犯罪分子李昌奎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与其实施的后果,所谓的自首、赔偿以及悔罪,均不能做为减轻处罚的依据!更不能做为从轻减轻的理由,这个“免死牌”打出的是伤世人对公道守望的悲凉,对法律公正的绝望,唯有予以重判方能彰显法之尊严,方能重塑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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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7-4 15:44:4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姓李的人就是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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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7-4 15:57:0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又一李氏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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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7-4 15:59:3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这王八蛋死有余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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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7-4 16:01:3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天津
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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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7-4 20:13:0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河北
什么人啊~~ 有一个 李氏家族。。。 姓李的就那么牛 ,黑白不分~~ 政府 是干什么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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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7-4 20:17:1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河北
两条人命 就这么多钱啊~~ 那给我杀他全家啊~~ 妈的~~· 现在是可是法制社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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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7-4 20:34:5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这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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