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以案说法】吸食毒品出幻觉 持刀欲捅路人和民警 领刑六个月 [打印本页]

作者: 钦南法院    时间: 2016-11-2 11:20
标题: 【以案说法】吸食毒品出幻觉 持刀欲捅路人和民警 领刑六个月

【吸食毒品出幻觉 持刀欲捅路人和民警 领刑六个月】

高安在自家门前闹事,民警出警劝阻等候其家人回来处理时,高安因吸食毒品出现幻觉持刀捅向路人,经民警持枪示警后仍未停止,后被民警开枪击伤制止。钦南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高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4月6日钦州市钦南区某村村民报称,该村村民高安打砸物品有伤人可能。接警后钦州市公安局龙门边防派出所派出四名民警出警处理。11时50分许,民警陆廉等人去到高安住宅门前劝阻高安闹事并等候其家人回来处理12时许,高安因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持刀捅向路边行人方清腹部时被民警等人制止,高安又持刀欲捅陆廉,经陆廉持枪示警后仍未停止,后被陆廉开枪击伤制止。

案发后,当地卫生院接到急诊电话赶到现场展开救治工作,后将被告人高安转至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钦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安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的行为没有伤及他人身体,也没有造成关于财物损失,据此,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高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案件在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并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作者:陆晓霞
    单位:钦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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